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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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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整体公司制改造与债务承担内容摘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当前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方式,它分为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和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两种基本形式。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需注意结合新《公司法》正确处理新股东的加入与原企业债务承担之间的关系,从而正确处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关键词: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东债务承担 国有企业借助公司制改造来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主导性思路和方向。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是指根据公司法对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入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对
2、于促进国企资产自由流动、提高资产经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企业改制中的债务逃废等问题,于2003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国企整体公司制改造是指在原国企法人财产基础上调整原有的资本结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对企业实施全资控股,将原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通过对企业的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企整体改制的内涵 在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
3、任公司的情形下,原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实质上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这一类国企改制意在借助公司体制来进一步明晰企业的产权主体身份及其行为边界,实现所有与控制的合理分离,在此基础上构建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原国有企业的延续,改制前的国有企业与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法律上实质为一个法人,对原国企的一切债权债务理应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予以承受。《规定》第四条对此亦有明确表述:“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国有独资公司继续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既不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
4、立法的宗旨。 在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下,企业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新设公司并分享所有者权益,同时企业的资产规模亦相应地扩张,对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不仅不会产生损害,相反更有利于其债权债务的清结;企业也可以通过转让原企业所有者(国家)部分投资权益以吸收新的投资者加入新设公司的方式,使原企业改制成为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此时企业的资产规模不变,而原企业所有者(国家)对企业的部分投资变现,其在新设公司中的投资者权益亦相应地缩减(相对原来而言),对原企业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受偿的风险并未加大(亦未减少)。所以,在企业整体改制
5、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时,原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会受到损害,甚至还可能增加其债权受偿的保障。对此,《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对国企改制后债务承担的研究 对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时的债务承担,必须把握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企业改制是在保障原企业存续前提下的企业形态变更,而不是将原企业破产清算之后设立新的企业。同时,企业改制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未消灭。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
6、殊形式,变更设立的公司应当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另一方面,在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时,新的投资者加入与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不可混为一谈。进一步说,在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即使新加入的投资者发现原企业有隐瞒、遗漏债务的情形,亦不妨碍新设公司对原企业债务的概括承受,或者说此种情形并不能成为对抗原企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投资的对象是企业的股权而非企业的资产,其投资风险必然包含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同时,原企业的出资人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后,必然会因隐瞒、遗漏债务的存在而虚增了其股东权益。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结合新《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
7、,本着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加以解决。 对于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整体改制为公司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显然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继续补缴其出资差额,亦并不妨碍其向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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