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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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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我国继续法的若干缺陷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新问题须处理,一是该人的遗产继续新问题,二是该人的生前所欠债务新问题。我国继续法对前一新问题的规定较具体明确,但对后一新问题只有一个原则规定,①且缺乏可操作性,致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的依据缺乏,人民法院也因法律规范的不足难以裁决。形成这种局面,盖因我国制定继续法时,主要注重了各继续人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继续人和被继续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况且当时公民的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可继续财产无多。而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财产在数量和种类上都大大丰富了,不仅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
2、料。在动态变化中的财产,随时都有增值减值的可能,现行继续法的缺陷已日益凸现,笔者试举一案例,结合域外法的规定,对继续法现存新问题及适用作一探索。案例摘要:2002年1月18日,原告张中华借给肖贵福118000元现金,肖贵福于同年9月份死亡,遗有房屋三间及一些动产,肖有二子和其同住。张中华向肖贵福的两个儿子索要欠款无果,于2003年年底诉至法院,要求肖的两个儿子承担还款责任。肖的二子辩称,遗产没有分割,他们没有继续遗产,故不同意归还欠款。法院审理后判决,肖贵福的两个儿子以所继续肖贵福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的判决是现有法律规定情况下的正常选择,无可厚非。但
3、笔者作以下假设,因为该案不是两继续人之间继续纠纷,债权人没有提出界定遗产范围,假如提出请求,谁来举证,法院是驳回还是支持请求;两被告此时的地位,是遗产管理人拟或所有权人;假如两被告当庭向法院表明放弃继续,法官是使诉讼继续拟或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假如驳回,债权人应以谁为被告起诉保护自己的权益;两被告假如管理不当或恶意处分,造成遗产减值、灭失,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该判决如何执行,执行机构如何界定遗产范围及确定遗产价值。以上一系列假设及新问题,盖因我国继续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完备,缺陷明显。一、我国继续法的缺陷(一)仅确立限定继续制度,而无无限继续之规定。我国现行
4、《继续法》第33条规定了限定继续原则。限定继续,即继续人限定以因继续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续人债务之制度,或以如此保留而为继续承认之意思表示。和之相对的无限继续,指无限制无条件继续被继续人一切权利义务之继续方法,有的是单纯承认之事实而产生,有的是因法定选择权丧失之事由而产生。②现代各国继续法有关限定继续原则的规定基本是有条件的限定继续,即在继续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继续人可以为限定继续或无限继续之选择,如逾期未选择限定继续或抛弃继续,或有隐匿遗产等不当行为时,则为无限继续。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采此立法例。而我国的限定继续为无条件的限定继续,缺乏对遗产状况、范围的规定,在继续
5、人有隐匿财产、在遗产清册上为虚假记载、不当处分遗产等欺诈债权人行为时,无法加重其责任。其结果是,保证了继续人的固有财产不被强制用于清偿被继续人的债务,却无法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续人的债务,殊为不公。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我国应采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续制度。③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应采无条件的限定继续原则,理由是可规定一系列维持债权人利益的新规定,如先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的遗产处理原则等制度。④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德、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继续制度深入探究后采此制度,可见其合理性。另外,老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立法典的基本原则,对不格守诚信原则的继续人科以无
6、限责任义务也是该原则的体现。(二)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续规定明确的期限我国《继续法》第25条规定,继续开始后,继续人放弃继续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续的表示。也就是说,自继续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继续人都可以放弃继续。我国法没有规定遗产分割的期限,共同继续人可长期共同享有、使用、收益遗产,而迟迟不分割遗产,一旦继续人债权人或被继续人债权人起诉,马上声明放弃继续,从而使财产权属关系极不稳定,甚至使遗产沦为无主财产,这对于财产关系的平安和交易平安的保护都极为不利。况且,在共同继续情形下,依遗产共有的一般原理,各继续人之间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在遗产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被继续人
7、生前所有的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损害),继续人会以放弃继续这种具溯及效力的方式逃避责任。前引案例中,若两继续人在诉讼中均公布放弃继续,因为遗产没有分割,我们也不能否认其放弃继续的意思表示,法院是驳回起诉或继续使诉讼进行下去?容后文再叙。而大多大陆法系国家继续法均规定,继续人如欲放弃继续,须于法定时间内(一般应于知悉其得继续之时起二个月或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为放弃表示,还须制作公证书或在法院备案(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945条、《瑞士民法典》第784条、《意大利民法典》第519条、《日本民法典》第938条、《法国民法典》第7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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