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法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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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以法治费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要实行法治。“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依法治国”是在“法治”与“人治”进行长期较量之后确立下来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乱收费”是与“依法治国”完全背道而驰的,必须认真加以治理。“以法治费”应当作为当前“依法治国”的一个突破口。本文拟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以法治费”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从人民民主看“以法治费”  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现代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连的。早在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曾经实行过“法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

2、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然而,雅典的法是将广大奴隶和妇女的意志排除在外的,不属于现代法治。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也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那时的法不是按照民主程序产生的,而且是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法,因此也不属于现代法治。现代法治的实质在于: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制定法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法律。  “乱收费”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费与税同属于财政收入。一般国家的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发达国家的税收占政府财政收入的90%以上)。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许多国家都把税收立法权严格控制在国会。而我国现在的情况是

3、,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来自各种收费。西宁市的一项调查表明:费税倒挂的比例总体为3比1,其中餐饮业为5比1,娱乐业高达24比1.事实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财政来源,但其中一些项目却游离于民主制度之外。一些收费项目的开设,收费标准的确定,没有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我国法律虽然未授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然而一些地方早已“以费代税”,而各种收费的开征大都与地方人大无关。  个别行政机关倚仗手中的权力滥收费,负担费用的公民则敢怒而不敢言。据报载,湖北有个私营企业开业后29天之内,竟有21个部门上门收费达到20多万元。浙江某地一个镇政府要

4、求各商家交纳“专项设施配套费”,3间店面就要交30万元,商家交不出,镇上就派人在商店门前用挖土机挖掘深坑,插上水泥杆,变相封了商店的门。江苏某地一个农民凑钱办了家小工厂,乡里先后来了许多人收费敛钱,都声称不赶紧交钱,就要带走人、拆机器,农民被迫将工厂关门。有的地方的农民,由于不堪负担附加在农用机械上的各种收费,不得不放弃“机械化”改用“老牛”耕地。  政府机关原本是吃财政拨款的,其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应该是无偿的。由于主要考虑到有些服务对象是特定的,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有失公平,因此允许政府机关向受益人收取一定费用如证照“工本费”等作为

5、补偿。但是,决不允许从中渔利。而我国目前的乱收费现象是违背这个原则的。  社会主义的民主需要用法律来确立和保障。从民主制度的角度来看,“以法治费”的法,必须是反映多数人的意愿并按照民主程序产生的。收费项目的确定,收费范围及标准的确定,不能随便由少数人说了算,应该用法律加以规范。政府收入应主要来源于税收。一些具有税性质的费应该改成税,从而使这部分收入置于立法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要取缔。合理的收费项目要保留,但是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哪一级机构有权开征收费项目。要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用法定的民主程

6、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  二、从政府行为看“以法治费”  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的行政行为。“法治”的内在含义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立法;二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首先是政府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的公共收费领域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收费。众多的收费主体,来自行政机关的居多。行政部门收费的现象很普遍。各级政府部门的收费,有一些是合理、合法的,也有一些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政府收费属于政府的收入行为的一种。由于我国已经形成了“费大于税”的不规范的收入格局,政府收费已经上升为主要的政府收入行为。  

7、政府收入行为是一项基本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政府收入行为也应如此。然而,一些地方存在着严重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收费的随意性,例如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收费,重复收费,多头收费,收费不开票据等等。分析原因,有制度方面的问题:(1)“政出多门”,没有统一的收费办法。大部分收费项目出自各部门或各地方的规定。此外还有许多没有任何规章作依据的收费项目。(2)缺乏法律监督。政府收费未纳入预算管理,执法监督机制又十分薄弱。(3)“自收自支”的预算外资金制度造成的漏洞。(4)有些地方经费不

8、足,等等。也有认识和思想方面的问题:法治观念、群众观念淡薄,地方主义、本位主义作崇,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以法治费”不仅仅是利用法律手段调整“费”与“税”的关系,同时也是规范政府收入行为-矫正不合法的政府收费行为。从政府行为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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