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晚年的依法治国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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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宁晚年的依法治国思想及其当代意义为纪念列宁逝世80周年而作【作者】肖乾利【作者简介】宜宾学院政法系,四川,宜宾,644007【内容提要】列宁在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创造了崭新的理论。不仅首次将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转变为法律制度,而且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的初步轮廓,并在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依法治国思想,这给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留下了宝贵的法律思想遗产。【关键词】列宁/法制/依法治国【正文】中图分类号:A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XX)06-238-03一列宁提出了创制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究竟依靠什

2、么来治理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历史课题。马、恩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但因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列宁就开始关注法制问题,他指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我们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1]他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需要法律,需要依法治国。这是因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律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2],正因为在分

3、配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所以需要有国家这一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需要有确定权利准则的法律来保障劳动和分配的平等、巩固公有制:政治上,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对敌镇压是必要的,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当社会各个成员在同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差别的时候,国家才会消亡,才有可能谈自由,“如果没有剥削、如果根本没有令人气愤、引起抗议或起义而使镇压成为必要的现象,那么人们是多么容易习惯于遵守他们那必需的公共生活规则”[3];在思想上,在社会主义社会虽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但还不能消除剥削阶级思想在道德、精神上的影响,人们还不可能

4、同私有观念彻底决裂,思想境界还不高,还不可能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自觉地为社会劳动,“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中央集权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是为了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是为了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4],因而在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阶段均必须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二加强立法、完善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列宁非常重视用法律治理国家,当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在彼得堡取得胜利的第一天,列宁就起草了四个重要法令,即《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土地法令》。在列宁领导时期的苏维埃国家,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在制定两部宪法即1

5、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宪法的同时又制定了大量各部门法律、并且开始编纂法典到1923年已相继颁布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苏俄刑法典》、《苏俄民法典》、《苏俄土地法典》、《苏俄劳动法典》、《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等,这样他在最短的时期内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列宁不仅强调健全法制,而且特别强调要保证法制的统一。他指出“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联邦统一的法制”[5]。为此列宁通过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确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为立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和颁布在全国通行的法律,这从源头保证

6、了全国法制的统一。为彻底坚持法制统一,列宁还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设想,他特别反对检察机关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双重”领导,他指出“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取消他对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表示抗议的权力,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仅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义、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列宁还建议设立一个强有力的“能够对抗一切纯粹地方影响”的中央机构,以保证法制的统一。在创建社会主义法律中如何对待旧法?列宁认为应该坚持法律继承,因在社会主义之初人们还不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法权以外,没有其他规范。”对旧法中的某些“保

7、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法律条款不能与整个旧法体系同样看待,应将其有选择地吸收到社会主义的体系中,使之为保障本阶级的正当利益服务,因而列宁在制定苏俄民法典时指出:“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6]。三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列宁强调:“必须遵守严格的革命秩序、必须恪守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和命令,并监督所有人来执行”[7]。法律制定得再完备,若得不到遵行,那无异于一纸空文。在这方面,列宁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就是共产党员尤其必须遵守法制。绝不允许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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