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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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关于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大体上承继1979年刑法及其后的补充、修改规定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调整,从而确立了贪污贿赂罪刑罚的基本框架。但由于时代、国情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法在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上,纵向联系有余,横向联系明显不足。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调整,有一定的功效,但争而未决的问题仍然不少。针对贪污贿赂罪法定刑配置上的缺陷,宜从定罪量刑的标准、刑种、法定刑的幅度、个罪罪与刑之间的衔接等方面予以调整,以形成一个宽严适中、衔接紧凑、层次分明、各刑种配置协调

2、的合理化体系。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贪污罪;贿赂罪;刑罚配置  :D924.392:A:1003-854X(2012)08-0132-04  尽管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不时触及贪污贿赂罪,如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14条分别增加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和修正了巨额财产不明罪的刑罚,再如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第29条增加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并大幅调整了刑罚结构,但贪污贿赂罪在刑罚配置上的弊病并未彻底根除。溯及根源。这些弊病有的源于立法上纵

3、向的承继,有的源于与同期他国刑法横向联系的不足。因此,对贪污贿赂罪刑罚进行纵向和横向探析,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的刑事立法和摆脱司法实务中的窘困,具有有益的参考价值。  一、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变迁的历史脉络  我国对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大体上可归结为两个阶段,即人罪化阶段和法典化阶段。前者以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惩贪条例》)为代表,后者以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为代表。  1.《惩贪条例》的刑罚配置。1952年的《惩贪条例》是建国后贪污、贿赂行为

4、入罪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就贪污罪、贿赂罪刑罚配置而言,《惩贪条例》既吸收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积极成果和有益经验,又纳入了契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内容。  承继方面主要表现在:其一,刑罚裁量的标准为贪污、贿赂的数额,兼顾“情节轻重”;其二,法定刑依据上述标准划分为若干档次。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是“我国最早以贪污作为罪名并规定贪污罪法定刑的法律文件”。它首开以贪污的数额为量刑标准及划分法定刑档次的先河,其第1条根据贪污公款的数量,分别规定了死刑、5

5、年以下监禁、2年以下监禁、强迫劳动等刑罚。尽管这种规定在今天看来比较粗糙,例如刑种单一、第一档次的死刑和第二档次最高为5年的剥夺自由刑存在衔接上的断档、法定刑配置不均衡等,但对后来贪污罪、贿赂罪刑罚的发展、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部分边区政权颁布的法律文件对贪污罪的刑罚有所完善,如1942年公布实施的《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第4条,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增加了依据“发生影响之大小”,而在法定刑配置上也将剥夺自由刑分为10年以上、7年以上、7年以下1年以上、1年以下四个档次,在刑种上增加了拘役

6、和可“并科”、“专科”的罚金。而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颁行的法律文件中对贪污罪、贿赂罪的刑罚在刑种上增设了无期徒刑这种剥夺自由刑,且进一步完善了贪污罪法定刑配置不均衡的缺陷,如1948年的《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将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升至15年,进一步细化了法定刑的档次,同时还作了将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之一的有益尝试。《惩贪条例》在贪污罪、贿赂罪的刑罚上基本上容纳了上述调整的有益方面。  突破方面主要表现在:其一,增设了新刑种;其二,规定了从严、从宽处罚情节;其三,首次专条规定对行贿、介绍贿赂行

7、为按其情节轻重“参酌”贪污罪处刑:其四,体现了受贿罪、行贿罪的初步轮廓。《惩贪条例》增设的新刑种有管制、劳役、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惩贪条例》第4条专门规定了贪污罪的从严处罚情节,第5条、第6条等规定了贪污罪、贿赂罪的从宽处罚情节,第6条规定对行贿、介绍贿赂行为“参酌”贪污罪处刑,同时第6条、第7条明确了行贿、介绍贿赂、受贿等行为的入罪,为后来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了蓝本。  2.1979年刑法典的刑罚配置。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关于贪:关于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大体上承继1979年刑法

8、及其后的补充、修改规定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调整,从而确立了贪污贿赂罪刑罚的基本框架。但由于时代、国情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法在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上,纵向联系有余,横向联系明显不足。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调整,有一定的功效,但争而未决的问题仍然不少。针对贪污贿赂罪法定刑配置上的缺陷,宜从定罪量刑的标准、刑种、法定刑的幅度、个罪罪与刑之间的衔接等方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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