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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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和分析  【论文:财政;分税制;支付制度  【论文:探究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以往实行的若干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完善,从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科学、规范透明并适合国情特征的制度体制。文章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历史考察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新题目。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式是以中心集权为主,同一领导,分级治理

2、。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心同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进,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心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和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协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

3、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轻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非凡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新题目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或上解)、体制结算补助(或上解)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新题目在于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存了原包干体制中心对地方的补助和地方向中心

4、的上缴部分,中心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目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进能力和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也缺少比较公道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新题目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持了原有财力分布的格式。因此,这时的转移支付在实现公道再分配、调节资源配置、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方面,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实施情况    1.向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靠近  按照世

5、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建立分税制后应当相应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便调节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和横向不平衡。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在公道划分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选择客观因素建立数学模型,确定地方的“标准收进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据此确定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一般均衡拨款,同时,辅之以实现特征政策为目标的专项拨款。分税制建立之初,各级政府的事权尚未做到明确划分,中心财政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也十分有限,制约了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范围。政府的预算尚不同一,为正确计算公共服务领域的收支造成一定障碍。而且

6、废弃“基数法”、引进“因素法”必然要调整各地的既得利益,难度很大。同时,还面临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备之类的技术性新题目,无法保障一般均衡拨款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基于上述情况,在分税制确立后的一定时期内只宜采取过渡性办法,中心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选择一些客观性及政策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的办法,逐步向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靠近。  2.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一是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心财政从收进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逐步调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式;二是兼顾公平和效率,《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力求公正、公道、规范,同时考虑各地收进

7、努力程度因素,调动地方增加收进的积极性;三是财政转移支付有所侧重,重点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适度倾斜。  3.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由于按照客观因素建立的模型,不能完全反映中心政府的政策取向,所以各地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主要由客观因素财政转移支付额和政策性财政转移支付额构成。按照规范的办法,客观因素财政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财政标准收进和财政标准支出计算确定。财政标准收进根据各税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税基×均匀有效税率”和“基数×(1+增长率)”等办法。但是,各地税种税基的基本数据难以取得,因此,过

8、渡期只是按照“财力”低于“标准支出”的差距作为确定转移支付的基础,同时考虑各地的收进努力程度。各地享受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是:某省区转移支付补助数=(该省区标准支出—该省区财力—该省区收进努力不足额)×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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