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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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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关键词: 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的对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
2、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
3、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
4、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却不能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的情形[2]。民事执行难的危害表现为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以及危害社会和谐等。因此本文从执行难的成因入手试图找到造成执行难的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找到应付对策。一、执行难的成因1、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造成的执行难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3]。法律意识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
5、领域,渗透到法律调整过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有效实现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支撑。西方的法治文化在近代传入中国,因此这种法治文化植根于我国还需时日。因此不可能期望我国民众的法律意思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薄弱的法律意识对民事执行的影响体现为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被申请执行人恶意隐藏财产、公然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执行权或滥用执行权等。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执行难地方政府和有些部门单位为了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不惜违背法律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扰执行人员的执行活动。深层次
6、原因可能是落后的宗族观念、乡土意识和小农思想的影响。本质原因都可以归为地方和部门利益所致。例如当“执行”影响到当地纳税大户时,各部门很可能有组织或无组织地形成一股对抗外来执行的力量;当“执行”涉及到当地的经济建设或其它利益时,当地法院很难依法积极地执行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等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外来“执行”的结果是以牺牲地方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见的思想和行为。任何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无论是作为执行的相对人还是第三方,对法律判决的执行都必须予以配合,这是宪法和行政法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民
7、事诉讼法使命应有之义。3、立法上的缺陷目前执行实践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层次偏低,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改革的继续深化;另外,由于受到立法条件的局限,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太过笼统、抽象,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在客观上是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4、法院和当事人的原因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审判与执行人员之间配合、协助不力。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注意考虑案件本身的处理,
8、没有综合考虑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问题。有的案件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而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被隐藏、转移或变卖等,给后期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而执行人员有时对法律文书的实体内容审查不足,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了解,也影响了案件的执行。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有的当事人的商业风险意识不够强,选择交易伙伴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等没有主动了解,没有防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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