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

ID:20791276

大小:45.0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8-10-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_第1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_第2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_第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_第4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

2、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上海市高级人

3、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2009】73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有关部门及本市各级法院多次研讨,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制定本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

4、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5、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

6、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

7、。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