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转让实践中的版权回溯及索赔权问题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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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转让实践中的版权回溯及索赔权问题研究——以几起侵权个案为切入点引言:案情介绍20102014.5.31丙侵犯涉案版权甲乙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甲起诉丙乙声明甲对2014.5.31之前也享有版权乙单方声明后甲享有权利的期间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甲享有权利的期间甲是否对此期间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2014.102014.12甲:原告,一家摄影作品版权运营公司丙:被告,一家以提供内容为主的网络公司乙:案外人,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对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甲获得的是维权权利以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益,其是否获得涉案作品的实体性权利并不明确,故甲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其是涉案作

2、品的权利人。由于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不可与实体权利相分离单独转让,因此2014年6月1日之前无论实体性权利还是维权权利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仍应归属于乙,甲无权向乙主张。维持原判。一审:二审:引言:行情介绍审判实践中,可搜索到的几例判决,法院均认可了这样的表述。在版权交易转让市场中,类似的操作也非常普遍,其中尤以数字摄影作品为代表。将作品版权(著作人身权除外)以较高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其他主体,并约定转让行为自作品产生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转让针对侵害作品版权的维权权利,即损害赔偿请求权。双方若约定以原始权利人名义请求赔偿,则符合代理或授权委托的制度要求,故不予讨论;

3、若约定以受让人的名义请求赔偿,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存有一定的争议。但不管是哪种类型,基本都是以维权为其主要盈利模式,与专利领域里的NPE性质类似。一般在作品完成一段时间后,原始权利人基本会以下面两种形式实现其创作对价:时间维度上,版权转让只能对未来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面向过去的溯及力;版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单独转让。结论一、版权转让之回溯不能(一)从权利特性的角度分析传统物权理论认为“一物一权”,即“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互排斥的其他权利。比照物权中的“一物一权”原则,知识产权也有自己的“一物一权”,即“

4、对同一项知识财产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具体而言,是指同一时间、地域范围内,在同一个创新成果或标识上,只存在一个排他性的权利,该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由其权利享有者。版权产生版权转让原始权利人享有权利当事人意定已成为客观事实,无法改变转让前:转让后:继受权利人享有权利一个权利另一个权利(二)从权利效力的角度分析一、版权转让之回溯不能就时间效力而言,是指知识产权在某一时间跨度内具有权利的作用力、约束力和保障力,包括时间效力期间(即保护期间)的起算与届满等内容。时间效力期间起算即知识产权开始。专利权:转让自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权:转让需

5、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自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农业植物品种权:转让需向审批机关登记并予以公告,其转让应自登记之日起。尽管版权转让与版权取得方式一样,并不需要申请或批准,也无公告和登记等强制性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版权转让可以忽视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而人为地改变权利的生效时间。(三)对可能的质疑意见的反驳:一、版权转让之回溯不能质疑意见:当事人意思自由,这种回溯转让效果上类似于合同倒签,即事后对之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确认,并无欺诈或隐瞒信息等法定情形,因此该约定不符合合同无效的要求;实践中,最高院对合同倒签的

6、效力已经予以确认。回应:实践中的合同倒签往往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作的内容,合同只能在合作中途或履行完毕后才予以补签,其主要原因在于现实商业活动要远远先于、且紧迫于合同等书面文件的订立。本案中,若双方具有一些事实上的合作或受让人存在单方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形,那么该约定相当于一种事后追认,但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得对其他第三人造成影响;若双方之前无任何交集,则这种约定对受让人利用版权并无实际的法律效力和意义,除非原始权利人转让的即是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对第三人侵权使用版权作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受让人才有动力愿意支付对价来获

7、得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二、版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转让不能(一)另一些质疑的意见:就法律规定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以被债权人代位行使,可代位履行即意味着可转让;而版权侵权之债权并不在法律罗列的专属权范畴,因此其可转让。《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其也不属于禁止转让的债权类型,“法不禁止即自由”。就立法目的而言,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填补或预防损害,侵权损害赔偿索赔权转让是自主处分权利,属于意思自治的领域,与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并无抵触,因此没有任何禁止转让的理由。二、版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转让不能(二)从

8、救济请求权角度分析上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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