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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不作为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此种损害,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看法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就该问题作论文联盟些探讨。一、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国家赔偿制
2、度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排除不作为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thefederaltortclaimact)第1346条规定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中有: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又如联邦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规定: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其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加快推进,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负赔偿责任,我们可
3、以将它理解为立法不完善。而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关闭行政不作为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大门,不对现行不完善的法律进行修改。再次,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这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有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33229.二、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这是分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作如
4、下分析: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负有某种特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负有某种特定行政作为义务。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相应的管辖权限。第三,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上班时虽然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但其下班后或休假时,即使有行政不作为发生,该行政主体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有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存在。一是看行政机关是否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二是看行政机关是否在可能为之的情况下而不为,这里的可能为之,是指根据当时当地的客
5、观情况,行政机关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而不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的阻却事由使其无法为之。这里的不为,在实践中可以多种方式出现,如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等,不管以何种方式出现,只要是行政机关未作其依法应作之事,即是不为。3.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存在,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第二,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行政不作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笔者赞同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
6、法通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三、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构想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对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只有补充修改《国家赔偿法》才能使行政不作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得以实现。具体构想是:1.建议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