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配售工作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配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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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铁土房函〔2015〕408号济南铁路局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配售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经路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动2015年住房配售工作。为确保住房配售的公平、公开、公正和顺利推进,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工作目标本次住房配售是路局、路局党委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深入落实铁路总公司党组关于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改善职工生活的部署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切实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实际行动。按照路局“确保稳定,切实把好事办好”的住房配售工作要求,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耐心细致、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做好宣传引导。局属各单位要落实住房配售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亲自上手,确保住房配售顺利进行和职工思想稳定,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二、配售组织为加强住房配售的组织领导,确保住房配售稳定,路局成立住房配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辛勇、李翔鹏、吕忠扬、郭继明成员:路局办公室、劳卫处、人事处、财务处、房管处、社保处、监察处、党委宣传部、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离退休管理处、机关党委及稳定办、信访办主要负责人。住房配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严格执行住房配售政策,研究、处理住房配售中的有关政策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局属单位的住房配售实施情况。局属各单位要成立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3、和分管副职等参加的住房配售工作小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单位的住房配售工作;要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住房稳定工作;要公布配售小组联系人和电话,研究、答复、处理职工提出的问题,做好政策宣讲、解疑释惑,共性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三、配售房源本次可配售房源共6740户,其中:新建住房2588户,腾空旧房4152户。按地区统计为:济南地区2398户,青岛地区979户,烟台地区419户,聊城地区482户,济宁地区454户,泰安地区1411户,莱芜地区115户,淄博地区301户,潍坊地区113户,菏泽地区22户,曰照地区16户,临沂地区14户,徐州地区10户,枣庄地区6户

4、。配售选房前,职工退回的新建住房、新确定可配售的腾空旧房,将及时纳入本次住房配售。可配售新建住房2588户纳入2015年住房配售的新建住房房源,主要是烟台、泰安、济宁、聊城等地区新建富余住房2484户和莱芜新建住房196户,共计2680户,扣除莱芜水滨花园四期棚改工程安置拆迁户92户,本次可配售的新建住房为2588户。济南、青岛地区的90m2及以下新建富余房源,均为配售后职工又退回的住房。新建住房2588户,分地区统计情况为:济南108户(含:120m2住房28户,90m2住房57户,75m2住房23户),青岛99户(含:120m2住房77户,90m2住房22户),烟台

5、296户(含:120m2住房118户,90m2住房178户),聊城276户(均为90m2住房),济宁338户(均为90m2住房),泰安1367户(均为90m2住房);莱芜104户(140m2住房18户,90m2住房86户)。(二)可配售腾空旧房4152户截至目前,全局已组织入住的新建住房腾空收回旧房及路局住房清理收回的存量旧房中,具备配售条件的共计4152户。其中,济南地区2290户,青岛地区880户,淄博地区301户,聊城地区206户,烟台地区123户,济宁地区116户,潍坊地区113户,泰安地区44户,菏泽地区22户,日照地区16户,临沂地区14户,莱芜地区11户,

6、徐州10户,枣庄地区6户。(三)房源情况说明本次住房配售,新、旧房源一次性公布,一并组织有意向的职工报名,再按照各分配单元的排序,依次组织职工选房,职工自主决定选新房还是选旧房。纳入配售的房源主要是:路局正式启动2015年住房配售前,各单位已收回的新建住房腾空旧房、路局存量住房以及前期配售后剩余的新建住房等,其中,危简旧房、沿线平房、个别纠纷住房等不具备配售条件的,暂未纳入本次配售房源。房源信息将公布在路局局域网住房配售管理系统中(打开路局主页一点击“重点工作”栏目中的“厂务公开”一点击“职工住房配售”一点击“房源信息”,即可查询房屋信息),职工可组合查询。腾空旧房和职

7、工退回的新建住房为现状配售。房屋户型示意、面积、单价、地址等信息在路局住房配售管理系统房源信息中公布,先公布住房预售价格,最终由路局房管所核定清算价格。通过局属各单位前期入户调查核实,购房职工需要交纳腾空旧房的水、电、暖、气等配套费用,在选房前予以公示;新分旧房职工需承担前房主已缴纳的煤气、暖气及水电一户一表改造等相关住房配套费用;对于部分无法注销房屋产权证的旧房房源(主要是职工交回的路外单位房屋),需通过地方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由此产生的相关契税、个税、营业税等费用,由新分住房职工承担,具体费用按照各地市公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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