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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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6-05-0814:46(2004年9月20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2月1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第三条城市市容和

2、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照各自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公安、卫生、环保、爱委会、财政、物价、工商、交通、房产、商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

3、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车站、商场、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及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

4、责任区第八条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

5、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第十一条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

6、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第十六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

7、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在建筑

8、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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