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ID:19675124

大小:37.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0-04

西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1页
西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2页
西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3页
西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4页
西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西宁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1126(颁布时间)20050101(实施时间)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宁市城市市容和

2、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4年8月27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4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主管理。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3、,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

4、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业。第九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一

5、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

6、部门公布。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三)专用道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

7、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管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草生地;(三)及时清除道路冰雪;(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市容

8、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