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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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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1条手工电弧焊工、手工钨极氩弧焊工、气焊工、埋弧自动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过操作技能和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才准许担任下列的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1)工作压力P≥1kgf/cm2的固定式锅炉的受压元件及其管道。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 a.最高工作压力P≥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b.容积V≥25I、且P×V≥200I.kgf/cm2;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2条焊工考试应在焊接工艺鉴定试验合格之后进行。焊工考试所用的焊接材料和工艺应符合工艺鉴定的要求。
2、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3条企业应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3)有经验的焊接工程技术人员; (4)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 (5)有经验的焊工; (6)企业人事、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 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主任委员。 企业组织考试委员会有困难时,应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成。 考试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委员会有困
3、难时,可由劳动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考试。 第4条考试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焊工资格,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以及审定领有合格证的焊工免试、重新考试和发放焊工钢印等事宜。 第5条企业焊工考试计划、内容、方法等应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有权对考试进行监督。 第三章考试资格、重新考试和免试 第6条凡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第7条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日期和地点应在考试十日前通知参加考试的焊工、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第8条领有合格证的焊工,
4、每二年应该重新考试一次。 焊工在生产过程中焊接质量一贯优良,经过考试委员会审查并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后,可以免予重新考试,将有效期延长二年。但不得连续免试。 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进行重新考试。 第9条在生产过程中因焊工操作不当而导致焊件报废者,应由检查或质量管理部门记入焊工合格证中焊接质量事故记录表,见附录一。对焊接质量一贯低劣的焊工,由企业检查或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收回该焊工的合格证,并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第四章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0条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
5、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的内容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1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钢材的有关知识; (2)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及其使用; (3)焊接工艺(工艺方法特点,规范参数和线能量,预热、层间温度和后热,操作手法和焊接程序等); (4)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和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5)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6)焊接应力和变形及其影响因素和防止方法; (7)焊接检验; (8)焊接设备和测量仪表的种类、使用和维护; (9)接头型式,焊接代号、图纸识别
6、; (10)焊接安全技术。 第12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试件类别按表1选择。所考的试件类别应与焊工所要焊的产品的接头型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相类似。 从事几种类别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对表1中相应类别的试件分别进行考试。对于埋弧自动焊工和参加板状试件及管板试件考试的手工电弧焊焊工,还应增加表1的第1类试件的考试。 表1中除第8类考试合格可免去第7类的考试以外,其作各类之间均不能互相代替。 第13条考试所用的钢材、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氩气、氧气、乙炔等)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经考试委员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考试所用的钢材的分类、分
7、组规定见表2。考试试件的钢材类别应和焊工所要焊的产品的钢材类别相同。在表2中同一类同一组别中,一种钢号考试合格后就可免去该组其它钢号的考试。 在A类钢材中,Ⅱ组考试合格可免去Ⅰ组的考试,Ⅲ组考试合格可免Ⅰ、Ⅱ组的考试。Ⅳ组考试命格可免去Ⅰ、Ⅱ、Ⅲ组的考试,Ⅴ组考试命格可免去Ⅰ、Ⅱ的考试。Ⅲ组与V组之间或Ⅳ组与Ⅴ组之间,考试不能互相代替。 在B类钢材中,各组别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如果焊工所要焊的产品材料其钢号在表2之外,则考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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