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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浙江工业大学2009年岗位津贴标准调整和发放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工业大学2009年岗位津贴标准调整及发放办法浙江工业大学2009年岗位津贴标准调整及发放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校院二级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国内知名的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研究型大学的目标打好基础,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工大[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前四轮岗位聘任的实施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岗位津贴标准及其发放办法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一、岗位津贴等级及其标准1、教学科研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1)岗位津贴等级共分为9个等级,从2009年7月1日起岗位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岗位津贴分级标准表(单位:元/月
2、)岗级987654321原标准500042003500290023001800140012001000现标准650054004500370031002600220019001600(2)院士岗位津贴为20万元/年、省特级专家岗位津贴15万元/年、国家级教学名师岗位津贴10万元/年,“运河学者”特聘教授聘期内的岗位津贴为10万元/年。2、管理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1)校机关管理岗位津贴由职务津贴、年贡津贴和年终业绩津贴三部分组成,平均岗位津贴按不高于院(部)教职工平均津贴(不含科研劳务酬金)的95%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由机关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2)学院管理岗位津贴参照机关津
3、贴办法执行,具体分配办法由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二、岗位津贴经费核定1、学院岗位津贴统一纳入学院自主理财范围,其经费核定办法如下:(1)教学科研高级岗位的岗位津贴,根据学校核定的设置方案核拨到相关学院;(2)学院中层干部的职务津贴和年贡津贴部分由学校按聘任的实际情况核拨到相关学院;(3)其他岗位的岗位津贴,按核定岗位数,由学校按每岗每年9360+500*12=15360元标准补贴各学院自主理财经费。(4)各学院交叉兼任教学工作酬金标准按《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完善学院自主理财制度的意见》(浙工大党[2009]13号)文件执行。2、学校机关岗位的岗位津
4、贴,根据实际聘任结果,学校全额发放。3、成教学院、国际学院、资金结算中心岗位津贴根据实际聘任结果,按照学校统一的津贴标准,从提存的奖酬金中列支。4、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分析测试中心、校友总会办公室、采购中心、军工研究院、高教研究所等直属单位和健行学院岗位津贴,根据实际聘任结果,学校全额发放。三、岗位津贴发放1、岗位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由学校逐月发放至个人。2、岗位津贴发放程序:每月15日之前各学院(部、处)将教职工缺勤情况、岗位津贴变动情况提供给人事处审核,20日前人事处将岗位津贴的变动情况通知计财处,计财处于25日左右发放至个
5、人。如遇法定假日或国定假日则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或顺延发放。3、各学院(部)承担的岗位津贴,由计财处从各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中扣除。4、经学校同意兼任教学科研岗位的中层管理干部,岗位津贴按照教学科研岗位津贴与管理岗位津贴(不含年终业绩津贴)两者之较高者发放。中层管理干部(含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兼任教学科研岗位)参与学院分配部分应纳入学院分配方案由各学院教代会讨论决定,从学院自主理财经费中列支。5、新分配、新调入人员岗位津贴发放时间参照工资发放办法执行,即每月15日前(含)来校报到正式上岗人员发当月全额岗位津贴,15日以后报到正式上岗人员发半个月岗位津贴。新分配参加工作本科毕业
6、生见习期间岗位津贴1200元/月,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岗位津贴按1级岗确定,管理岗位岗位津贴按机关分配办法规定执行。四、岗位津贴管理岗位津贴制度必须以岗位聘任为前提,因此岗位津贴的发放要体现在岗原则,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考核,规范管理程序,加强岗位津贴发放的日常管理。1、在聘期内,各单位(部门)应对上岗人员进行认真考核,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或未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人员,将给予停发或调整岗位津贴。2、新引进人员岗位津贴等级标准由院(部)自行确定,对于引进教师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学校给予补充学院自主理财经费4.5万元/年(不再补贴15360元),补贴3年;对
7、于引进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者学校当年一次性补充学院自主理财经费2.6万元(不再补贴15360元)。3、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人员,经批准同意后,其岗位津贴从变化次月起调整。4、在职人员离休、退休、校内提前退养、退职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费或退职费之月起(即离退休或退职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调出、自动离职、辞职或辞退等原因离校的,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其他原因离岗者(包括工资暂存者),从离岗(工资暂存)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5、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三个月以内(含)岗位津贴继续发放;三个月以上人员,若当月15日前离境的,从出境当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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