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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xxxx审批事项受理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编号:26001.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7年6月8日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子项名称: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01.2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
2、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2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第五条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第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四)样机测试报告;(五)使用说明书。22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第七条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
4、量行政部门发布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第八条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第九条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一)展览会留购
5、的;(二)确属急需的;(三)销售量极少的;(四)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第十一条22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经我国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六、决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七、数量限制无限制(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
6、准。(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通过计量法制审查;2.通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221.未能通过计量法制审查;2.未能通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九、禁止性要求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十、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原件/复印件3纸质新申请、变更2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原件/复印件3纸质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新申请、变更3总装图、
7、电路图和主要结构图原件/复印件3纸质新申请、变更4原件/3纸质22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复印件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新申请、变更5样机测试报告原件/复印件3纸质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新申请、变更6使用说明书原件/复印件3纸质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版并以中文版为准新申请、变更7申请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3纸质变更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样本可登陆http://www.aqsiq.gov.cn/在线服务栏下载(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提交材料。十一、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221
8、.窗口接收接收部门: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窗口收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窗口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窗口邮政编码:100088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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