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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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量〔2007〕542号关于加强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在用的红外线体温检测仪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在用红外线体温检测仪普遍存在一致性较差、稳定性不好、校准模式不科学、对发热病人漏检等问题。为加强红外线体温检测仪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红外线体温检测仪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目前,在全国均未对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评价技术机构授权的情况下,红外线体温检测仪的型式评价工作交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承担。—2—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

2、时通知各地已取得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证书的单位,重新提出型式批准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通过后,重新换发型式批准证书(重新换发型式批准证书不得收取型式批准费用)。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机后,要抓紧时间进行型式评价工作,及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对已获得型式评价(或样机实验)报告的企业,可根据原型式评价(样机实验)报告内容适当减少实验项目,减免企业型式评价费用。四、各省级局已颁发的红外体温检测仪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1月31日。2008年1月31日前未重新办理新的型式批准证书的,

3、视为自动放弃,各省级局要及时注销该企业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红外体温检测仪管理通知抄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本局:卫生司、计量司,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7年11月21日印发录入:王侃校对:朱美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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