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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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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区资源,维护风景区生态环境,促进风景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风景区内的规划、保护、利用、日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风景区的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第四条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履行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
2、利用工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由利州区湖区管理机构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发改、旅游、民政、财政、国土、环保、规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文化、体育、安监、扶贫移民、投资、公安、城管、卫生、民宗、航务海事等—14—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在风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规划分别是白龙湖、亭
3、子湖风景区保护、管理、建设和开发利用的依据。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七条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航道规划相衔接;(四)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14—(五)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六)
4、确定功能分区,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第八条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和审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牵头,县区协助。(二)各类跨县区的专项规划由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三)县区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深化、细化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的深度。(四)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五)白龙湖规划的审批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亭子湖各项规划经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第九条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5、业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第十条风景区各类规划未经批准前,不能从事任何开发利用建设活动。—14—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案。修改后的各项规划应当重新公布。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一条风景区的水体、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十二条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水体保护、景观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6、。风景区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应当公布后实施,同时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备案。风景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区的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野生鱼类等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遗迹、遗址、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采取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等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护。调查登记、监测的数据和相关保护措施应当公布后实施,同时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备案。—14—第十四条风景区水资源的配置与调度
7、,应当依照规划,兼顾生活、生产、生态、航运以及旅游景观等需要,提高水域环境质量。第十五条风景区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污染风景区水体的项目。风景区内开展渔业、旅游、航运、体育运动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具体规划和方案。第十六条白龙湖、亭子湖及汇入白龙湖、亭子湖的水系流域内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完善城镇截污干管和污水处理体系。城镇产生的污水都应当进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固体废弃物,应当建立配套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8、和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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