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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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继续加大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进一步规划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研究建立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  (三)加快发展建

3、筑劳务企业,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全面实施《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承包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务企业。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加快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四)研究制定建筑业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建立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的测定与发布制度,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及时发布建筑业劳动定额标准。研究建立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按工种岗位进行测算和发布的办法。(标准定额司负责)  二、依法保障农

4、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五)全面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制定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将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使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优良率达到100%,二级和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80%和60%。(质量安全司负责)  (六)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督促企业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

5、工作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确定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重点,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清理政府拖欠项目,认真查找项目拖欠原因,提出清欠措施。继续大力清理社会项目拖欠,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合同并按期还款,强化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发放施工许可证。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研究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6、 (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进一步规划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研究建立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  (三)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

7、“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全面实施《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承包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务企业。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加快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四)研究制定建筑业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建立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的测定与发布制度,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及时发布建筑业劳动定额标准。研究建立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按工种岗位进行测算和发布的办法。(标准定额司负责)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五)全面推进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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