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退货后是否应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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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退货后是否应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2、第1 接受退货后是否应继续履行交货义务2004-10-2214:25:00  【案例介绍】  2001年6月28日,我国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乙贸易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合同约定:由乙贸易株式会社购买甲国际贸易公司的中药材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合同签订后,乙贸易株式会社于7月2日申请开列了以甲国际贸易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7月19日,甲国际贸易公司向乙贸易株式会社发货8,000公斤。8月7日,乙贸易株式会社向甲国际贸易公司出

3、具了退货提单及退货发票,载明的退货理由均为“无商业价值”。同日,甲国际贸易公司致函乙贸易株式会社:同意退货,并由我方承担退货海运费。退货后,甲国际贸易公司再未向乙贸易株式会社发货,亦未将货款退回。  为此,乙贸易株式会社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国际贸易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的“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故退货;被告则提出“双方争议的售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甲国际贸易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原告虽主张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

4、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甲国际贸易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甲国际贸易公司是不成立的”。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均未提供关于货物质量的证据,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据认定,而且,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案件的处理并无关系,所以,诉、辩双方的理由,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货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在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原告提出退货,被告表示同意,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在退货时没有言明

5、退货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退货要求也没有异议,无条件地接受了原告的退货请求,说明双方对退货一事已经协商一致。所以,究竟是什么原因致原告提出退货,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系。在原告提出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原告已实际把货退回后,原、被告对合同的履行已经回复到原告交付了货款、被告没有供货的状态,即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在被告没有供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货,或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都是合乎情理的。被告关于其“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

6、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与上述意见相悖,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乙贸易株式会社货款及利息(自2002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本案涉及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被告认为“双方争议的售

7、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甲国际贸易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对价是合同法中的一种基本制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换言之,买方以支付货款作为接收货物为条件,卖方以交付货物作为收取货款为条件。在本案中,买方退货,卖方不问原因,轻易接受,而且不谈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点天真,那有收了货款可以无需交货的好事?  1、卖方交付货物是法定义务。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有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8、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2、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使认为买方放弃那“无商业价值”的8,000公斤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仍有2000公斤货物未交,也是违约的。

9、  3、被告接受退货后应交付替代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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