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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尘肺诊断中存在的问题职业病诊断工作难点与对策200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后,我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模式与过去发生了变化。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以来,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总结4年多的实践经验,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难点,提出问题与同仁研讨,企望寻找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模式,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模式变化1·1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模式防治法实施前我国
2、的诊断与鉴定工作没有分开,省级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省级诊断鉴定委员会和市级诊断小组,聘请当地职业病专家为诊断组成员,组成诊断组,或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站内有关专家组成诊断组负责诊断和鉴定。劳动者疑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到当地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1·2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诊断与鉴定工作特点防治法实施后,诊断工作具有如下特点:①诊断与鉴定工作截然分开。鉴定工作仍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通过抽取专家库专家进行鉴定;而诊
3、断工作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②劳动者可直接申请诊断与鉴定,而诊断与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③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诊断。2 职业病诊断工作难点与对策2·1 受理申请时遇到的难点2.1.1 接触史问题 防治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主动到诊断机构申请诊断,在受理时,遇到难以确认劳动者职业危害接触史的问题:①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②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大;③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的职
4、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当劳动者在申请诊断时不能提供职业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时,向用人单位索取但拒绝提供。对策:①完善《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与《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而对不提供者,却没有明确规定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谁负责实施监督责任。为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法律法规存在的此漏洞,应及早修订,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资料的职责,并对不作为者作出处罚。②遇到劳动者提供的职业危害接触史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入较
5、大时,在不影响诊断时,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准。若影响诊断时,应在卫生监督部门的配合下,认真核实资料。2.1.2 不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或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但在受理诊断申请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不能提供详细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因为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未能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没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对策:①职业病诊断机构接受当事人职业病诊断申请后,如当事人不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或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应及早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场所检测和同工种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为诊断提供依据。②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2.1.3 如何界定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对诊断地有选择权。在《管理办法》
7、第1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我们曾经受理1位在泉州某化工厂打工的建阳人怀疑自己患苯中毒,他“舍近求远”不到当地的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而回南平申请诊断。我们予以解释诊断程序及所需提供的资料完整后方能提出诊断申请,该人才回到打工所在地提出申请诊断。对策: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对法律赋予劳动者选择异地诊断解释: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形成了大量流动人群的异地作业,当他们返乡后,身患各种疾病而怀疑为“职业病”时,常因经济条件限制,不能返回原工作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8、。显然,其“异地诊断”规定是为解决返乡后疑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诊断问题。对“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附件3)第1条第1款第9项也明确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在我国法律法规未做出新的解释前,可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经常居住地的解释规定执行。2.1.4 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的界定 《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我们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