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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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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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基本原则的整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内容一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扩充,新的原则不断涌现,对于原则合理性论证的著述可谓洋洋大观。但是,很多人多关注民法原则的扩充,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至于对民法基本原则整合的论著较少。事实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整合不仅必要,还很迫切。文章从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性分析入手,对基本原则整合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范式架构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做一次有益探索。一、引言知道当代民法的几大原则于两百多年前的欧洲,自《瑞士民法典》始,历经法、德两国的不断完善并最终得以确立。确立这些原则的初衷来自人们打倒封建,倡导共和,建立市民社会的美好愿望,将

2、一切封建的身份束缚关系转变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一过程被著名法学家梅因表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最终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即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很明显这三大原则反映了那个时代人们反对封建,保卫资产阶级胜利果实的强烈愿望和需求,是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到了二十世纪,资本主义来到了帝国主义阶段,先前确立的原则已经不能很好的为资本主义发展服务,相反,却充当了绊脚石的角色。其保护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合理性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随之而来的便是大规模的社会干预运动,凸现国家和社会本位,最明显的就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已经不再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

3、这是那个以垄断为特征的时代所决定的。而今步入了新世纪,这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是一个谁也离不开谁的时代。我们也同样面临着先前人们面对的问题。社会在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指导原则也应向前发展。这是大势所趋,而我们现在雄心壮志要造一部引领新世纪的民法典,就必须首先确定这部民法典的灵魂,这一灵魂必须打上全球化的烙印,更重要的是必须立足于中国现实,而这一灵魂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本着“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方针,沐浴着《物权法》的春风,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体现着中国作风及中国精神的民法典必将横空出世。那么,如何确定这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就成了摆在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

4、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何谓民法基本原则?这是一个首要的也是关键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的根本准则,是民法在调整民事关系时所遵循的原则,因此,就是民事意志在实践自身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简而言之,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意志的实践原则。民法的宗旨是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地位平等,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确保权利人充分行使权利,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分析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谓是五花八门,各方论述不一。简要概括约有十几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权利神圣

5、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社会公益原则等等。总之一句话,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内容详实,条文丰硕。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其中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就是各种学说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多受制于自己的认识,有各自不同的界定。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抑或是适用于一部分民事领域?而契约自由原则仅适用于约定性民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法定民事关系。那么契约自由原则还是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是,那么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必适用于全部民事领域;如果不是,那么契约自由原则一直以来作为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做何解释?首先,我们应该澄清一个问题——对于认识的至上性和相对性的问题。人类对于一个问题的认

6、识总有他的历史局限性,他总是根植于所处的历史环境,但是,人类对于一个问题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向前延伸。只要人类的实践没有停止,认识的步伐就不会停下来,对于绝对性的追求是对现有条件的超越和突破,而对于相对性的追求却是由于现有物质生活条件的约束,二者总是相伴而行,螺旋上升。那么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认识也同样如此,曾经人们认为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人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但是,人类的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如果我们还用昨天的东西要求今天人们的行为,是不是就犯了教条主义的毛病而裹足不前?对于契约自由原则过去曾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现在不认为是基本原则,这本身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这也从另

7、一个侧面说明人类的认识更加趋于理性。虽然契约自由原则不能再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并不影响它作为民法的一个普通原则,它的作用也没有因为其位阶的降低而有所减弱,它在调节契约性合同中所起的作用无可替代。其次,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又被称为“权利法”。可见,民法并不是强制法。那么它产生的初衷就是确保大多数人认为的合理权益和适当义务能够在社会有序进行,它是大多数人意志的催生物。因此,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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