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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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延续登记一、受理范围本审批登记机关已登记发证,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采矿权。二、审批依据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

2、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三、审批条件采矿权延续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矿许可证届满30日前提出;(二)履行了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五)保有储量清楚;(六)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四、申报资料10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3、。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3、近期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或储量核查检测报告(只需纸质件)、评审备案或审查文件,储量占用登记书;4、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扫描)。未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采矿权人须出具有偿化处置承诺书;5、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备用金证明;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7、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8、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9、采矿许可证

4、正副本;10、煤炭矿山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特殊矿山的许可证(扫描);10、营业执照(扫描);股份构成情况说明;1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扫描);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五、办理程序及时限1、主办处室:矿管处2、协办处室:规划处、耕保处、资源处、环境处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需会审的为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签(审)方式做出同意或不同意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采矿权统一配号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4、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申报的资料,10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

5、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资料转送相关处室会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2)处室会签。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资料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并将会签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3)综合审查汇总。处室会签无异议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处室会签有异议的,实行集中会审,运行程序和时限要求与划定矿区范围会审相同。其中,通过

6、会审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未通过会审,须进一步修改完善资料并重新申请的,由政务大厅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送达申请人。(4)统一配号。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主办处室通过互联网将登记数据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取得采矿权统一编号。(5)结果通知。对完成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出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对未能取得统一配号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出具《退回登记申请材料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转政务大厅送达给申请人。(6)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

7、申请人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缴纳采矿权登记有关规费,领取缴费发票;厅财务处审验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处室发送采矿许可证印发信息;政务大厅根据主办处室发送的信息印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权申请人的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处室备案。六、收费事项(一)收费标准和依据10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

8、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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