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中斗赌博中斗殴如何定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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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赌博中斗殴如何定性  一、案情介绍  2002年3月10日,李某与滕某、程某、陈某等人在某镇饭后,于下午3时到该镇的被告人谢某家中茶馆喝茶。被告人谢某同熊某(另案处理)、胡某等人就与滕某、程某、陈某等人押金花,李某在一边观看赌博。赌博进行约半小时,滕某赢了几盘后,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以滕某打了假牌为由,要求滕某等人退钱,滕某拒绝,便同李某等人下楼,刚走到四楼到三楼转角处,就遭到谢某、熊

2、某、胡某等十余人的围殴,并边打边喊退钱。李某趁乱离开后到该镇的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伤口,然后乘车到其朋友曾某家。被告人等人认为李某可能到外地喊人来打架,胡某、熊某就给张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挨了打,叫张某带人来打架。张某等20余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赶到该镇,在该镇某宾馆外与谢某、熊某、胡某等10余人汇合。在宾馆外公路上被告人等人拦住刚从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治疗出来的滕某,被告人等人要滕某退出5000元钱。滕某将身上的现金1000元交给何某,由何某转交给熊某。又由何某、杜某担保,保证下午6时前再交2000元。下午6时前,滕某借得现金2000元在某乡曾某家交给了熊某。被告人

3、谢某等30余人带上铁棒、砖刀、东洋刀等工具乘车来到该县某乡曾某家,张某进入曾某家院子,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张某进入曾某家寻找到正在室内的李某,要求李某拿5000元钱出来,不拿钱就不允许李某走。李某之母段某害怕李某在曾某家中被打,就到本组村民蒋某处借了现金2000元,借来后在地坝交给了熊某。4  二、分歧意见:  对于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定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害人滕某和李某实施了暴力,从被害人处获得现金5000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性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检察院指控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有入户的加重情节

4、。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在曾某家中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的规定,应以入户抢劫定性。  第三种意见,谢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谢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的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第四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以实施暴力胁迫抢劫财物的场合,行为人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取财物。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场合,行为人要么是以扬言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要么

5、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答应将来给付财物。而本案谢某在对被害人滕某,李某进行暴力威胁,几个小时以后才取得财物,应定性敲诈勒索。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4  1.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对被害人使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被害人如不交出财物,就会立即受到暴力的侵害。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声称实施以暴力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都不是当场,或者至少其中之一不在当场。因为被害人受到威胁的情况是不同的:A.如不答应立即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B

6、.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C.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本案的被害人李某受到威胁的时间应当是在谢某茶馆发生纠纷的时候,谢某、熊某、张某等人要求退打假牌赢的钱,李某和滕某等人认为不是假牌,就不退钱,受到谢某等人的殴打。这些事实有李某和滕某的陈述佐证。显然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  2.抢劫与敲诈勒索,二者威胁对象不同。抢劫行为人为了当场劫取财物,所以他所威胁的对象只是在场的财物所有者,管理者;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威胁的对象则不限于在场者,也可以是不在场的其他人。本案中李某被诈出的2000元也是通过其母亲到别处借

7、回的钱转手交给熊某的。这不符合抢劫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也不可能在其中有担保和他人代为交付财物。相反,本案正好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特征。  3.二者取得财产和财产性质的利益的时间亦有不同。抢劫行为均为当场劫取财产,敲诈勒索行为人,有时是当场取得财产,也有的是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的财物或财产性质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和熊某、胡某、张某等人从李某和滕某两人处取得现金时间来看,都是在谢某茶馆处打架后,并且还有人在为这伙人调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后,最后由中间人担保,转手,实现财物的取得。  4.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劫取财物没有具体数额要求,仅限于在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

8、人对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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