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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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商号权的法律制度现状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加剧,商号——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重要性与日俱增,而在此过程中,企业商号权不断被侵犯的事实,以及因商号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业内学者的关注,同时大众对商号权法律保护的关注和思考也愈加明显。我国商号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导致商号之间、商号与商标等冲突不断,如何妥善解决纠纷,保护商号在我国已经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意在通过概述商号的相关法律知识,评析现代商号与商标的冲突现状,试图对完善现阶段我国商号权的相关法律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商号权商标权法律保护  :DF411:A  商号对于商主体而言不仅仅一个名称,更是企业的

2、无形资产,由于商号的人身性与财产性导致了对其法律属性的争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企业的商号这一无形资产日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商号同专利、商标一样,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商号这一无形资产同企业的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一样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一些经营者、竞争者便开始逐步重视企业的商号权,因此,现阶段完善我国商号的有关法律制度也就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商号的概述  在我国,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之一,它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可知,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最突出的部分,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

3、志,并且它在相当大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商品或者某种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凝聚着商业企业的无形商誉。因此,商号也成为人们评价商事企业的核心标志。  (一)商号权的概念。  提起商号,人们会自然联想到“全聚德”、“瑞蚨祥”这些老字号。商号这一说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商号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商号还是在商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事实上,对于商号的概念当今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下面,笔者梳理了当今世界几个国家对于商号这一概念的定义,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研究我国关于商号的有关理论。  1、在德国法中,《德国商法典》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人的商号是指商人进行其营业经营和进行签名的名称”。而日本、意大

4、利也有类似的规定。  2、1946年美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号定义为“被制造商、工业企业主、商人、农场经营者或其他采用来辨别其商业、行业或者职业的任何名称。  由此可见,有的国家将商号从商主体的名称意义上界定商号,有的国家更广泛“商业名称”。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国家,则否认商号独立概念的存在,将商号权归入到姓名权中保护。  在我国,对于商号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有学者提出直接使用“商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不单独使用“商号”;有的学者则提出设立“字号权”的概念弥补其中的缺陷。并且《民法通则》的第26条、第33条,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也都含糊其辞,不能确凿。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

5、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同样,在我国定义清晰商号的概念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我们发展市场经济,鼓励各式企业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商号是市场主体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是用以表现商业名称显著特征的文字组合,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表现不同于他人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商号是商业名称的核心,以起到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作用。  (二)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有关商号权的法律属性,现阶段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现在笔者进行归纳:  第一种认为财产权说认为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和继承的标

6、的的。第二种人格权说认为商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由商事主体决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和盗用,实质上与姓名权实质相同,因此属于人格权的一种。第三种说法认为商号权是介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之间的一种混合权利。认为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时又具有人格权的相关特征。  这三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又都具有局限性和不明确定,都不能很全面的定义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其自身都有缺陷,并没有揭示商号权的实质。笔者认为:商号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首先,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具有人格性,财产性,这些特征都是商号权所具有的。其次,商号权同时具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特殊

7、性以及地域性的特征。最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将商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并列作为工业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国际上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个明证。  二、商号权现有的相关争议  在当代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方面具有巨大的价值。由于利益的追求与驱动,在获得、使用商标与企业名称过程中,不同市场主体之间难免出现利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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