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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规定了相同的执行机关和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问题,而就行政诉讼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执行的研究成果则十分少见。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参照民事诉讼执行制度来解决,仍有进行深入研究的空间。被执行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法院生效行政
2、裁判确定的义务,对其实施的执行措施的强度应当小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措施,法院虽然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中执行措施的规定,但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更为有利的,则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关键词]强制执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DF7[]A[]1672-2728(2013)03-0138-04一、前言对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不同的被执行人执行机关相同,但根据不同的被执行人适用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对行政诉讼中不同的被执行人的区分标准,学者们并未
3、形成一致的意见,有必要予以澄清。对行政诉讼中不同的被执行人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原告和被告标准;二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标准;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标准。如果简单地从形式上考察,上述三种标准似乎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如果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它们之间仍然存在差异。在我国,行政诉讼被视为民告官的诉讼,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行政机关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如物价局以公安局违反物价管理法规为由对公安局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局就可以原告的
4、身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某一主体的自身属性与其诉讼地位并不具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原告和被告的标准并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则是行政程序中使用的法律概念,指的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不能绝对化,因为行政机关虽然一般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但有时也可能成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所以,理论界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裁判执行的不同措施,只是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而不是针对原告与被
5、告或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应当说,这一认识揭示了该问题的本源性,并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第3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此也进行了印证。当然,如果用自然人取代公民的概念,就更能完整地反映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此外,根据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法人不仅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而且还包括机关法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法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显然不应当包括机关法人在内,因为行政机关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从我国法学理论界研究的情况来看,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
6、关执行难的问题,而就行政诉讼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执行的研究成果则十分少见。事实上,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用参照民事诉讼执行制度来解决,仍有进行深入研究的空间,其中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的问题就有必要作专门的探讨。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的执行机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除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外,自己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机关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行
7、政机关。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这主要是从行政机关的特殊地位考虑的。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诉的行政机关一方面是被告,另一方面又同时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并因此地位仍然享有行政执行权。据此,在行政诉讼中,当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判决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败诉后,行政相对人就应当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败诉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判决、裁定,作为胜诉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有权依法由自己去强制执行。还有学者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的主要原因是:(1)对于某些肯定行政机关
8、的行政行为的裁判,人民法院无须执行;(2)对于人民法院无须执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自行强制执行;(3)行政机关此时执行的本质上是经过合法性评断的行政行为,不完全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但是,对行政机关能否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时作为执行机关,学者们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民事行政诉讼执行体制的探讨也会对这一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具体研究这一问题之前,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机关规定的不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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