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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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外嫁女”权益纠纷近年来凸显为我国农村的热点问题,其背后有着深层的历史、法律、经济原因。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对“外嫁女”权益保护的态度迥异,却均无法有力保护“外嫁女”权益。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决定了国家法与民间法正逐渐走向融合。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司法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性,克服民间法阻碍、吸取民间法智慧,改造民间法规则,从而促进国家法和民间法真正走向融合。  关键词外嫁女国家法民间法  简介:冯元元,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D920.4:A:1009-0592(2011)12-225-02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扩张和农村

2、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传统乡土社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洗礼,涌现出诸多前所未见的新问题,其中就包含了“外嫁女”的权益纠纷问题。“外嫁女”权益问题复杂,牵涉到国家法律、传统习俗、村民自治等因素,折射出我国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以及目前对“外嫁女”权益司法保护的消极与不足。本文拟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与交融为切入点,对我国农村“外嫁女”权益的司法能动保护做出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简析  “外嫁女”这一称谓源于我国农村,从字面含义上来看是指嫁出去的女儿,但实际上具有特殊的含义和广泛的外延。简单来说,“外嫁女”这一称谓与我国农村户籍红利紧密相连,是指嫁给

3、村外男性,但是户口却留在本村未迁走的成年女性。农村“外嫁女”最主要的权益,也是最容易被侵害的权益主要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以及其他村集体财产分配权。“外嫁女”维权在我国多个地区农村大量涌现,从表面上体现了我国农村女性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从深层次挖掘则与我国农村当前社会、法律现状息息相关。  首先,我国传统户籍制度和传统思想是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我国的户籍制度长达二千多年的历史,尽管经历了多次改革,户籍依然和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种种附加功能联系在一起。农村“外嫁女”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户口

4、红利问题。然而,这样的户口红利能否兑现却遭受到我国农村传统思想的层层阻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导致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失去了保障。  其次,我国当前落后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内部根源。农村“外嫁女”的权益是建立在土地承包制的基础之上,其权益主要是土地权益以及所衍生的各种权益。我国现存农村土地法律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及衍生权益并未做出明确、完整的规定,在涉及到“外嫁女”权益的分配时往往依据的是农村内部的表决、立约机制,这在客观上造成“外嫁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城市化是“外嫁女”权益保护

5、问题产生的外部原因。城市化必须以用地为依托,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是人口的聚集,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必须通过土地的重新配置来实现。?因此,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农村土地的利用方式变动,以及全新的经济生活方式产生。大量农村成年男性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离土不离乡”甚至“离土离乡”,却依旧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而情况相同或者相似的“外嫁女”却被武断地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因此“外嫁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尖锐。  二、“外嫁女”权益司法保护现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  目前我国司法尚未能够充分保护农村“外嫁女”权益

6、。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外嫁女”权益的司法保护与我国广大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民间法调整传统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击。  (一)民间法对“外嫁女”权益的长期漠视与践踏  所谓“民间法”,也即指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在我国,民间法更多地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中国”联系在一起。我国长期流传的乡土社会民间法传统思想、规则中“外嫁女”毫无权益可言,“外嫁女”的权益长期处于被漠视和践踏之下:  第一,民间法传统中“外嫁女”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权。我国古代宗族社会中奉行着这样一条原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女性

7、无法在宗族中获取身份和地位,“外嫁女”与宗族的关系在出嫁的那一刻断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思想在农村社会中普遍盛行,并体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之中。目前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权都随着出嫁而消失。  第二,村民自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外嫁女”权益受损。我国宪法中确定了“村民自治”制度。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仍不完善,“外嫁女”合法权益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常常面临着双重的暴政:一方面,在法律意识淡薄、小农意识浓厚的乡土社会,村干部容易滋生个人主义甚至独裁主义,肆意凌驾于“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之上,导致了“少数人的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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