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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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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汽摩行业采用用量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风险规避:F230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7-000-02 摘要根据汽摩行业特有的用量结算的方式,结合会计准则及税法,提出规避用量结算方式下的风险规避操作方法,以规避涉税风险。 关键词用量结算规避风险 目前在汽摩行业有一种约定俗成的结算方式,即以每月的实际耗用量与供应商结算的方式,所谓的用量挂账结算。在这种结算方式下,需求方与供应方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结算以每月双方确认的需求方耗用量(生产装配数量直接销售数量其他耗用数量),以及当月的原材料涨跌而计算出的结
2、算价格进行结算。即在供应方发出商品时,需要进行结算的数量不确定,结算单价不确定。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前两条是用来证明销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条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也叫作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
3、所有收入的确认都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用量结算方式下,供应方发出商品到需求方时不能立即确认收入,这是因为: 1.在供应方根据需求方的要求送货后,具体的结算时间和价格无法确定,结算价格随原材料的涨跌而波动。因而可以视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一条要求; 2.虽然供应方已经将商品送到需求方库房,但在每月都要进行需求方代保管商品收发存数量核对,以明确当月参与结算的数量和需方代保管商品的数量,这可以看做供应方还继续保留着对商品的管理权和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因而也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
4、第二条要求。 3.在用量结算的方式下,供需双方的结算价格在供方发出时并不能立即确定。结算价格根据需方实际耗用当月的原材料涨跌计算确定,可以认为供需双方结算价格并未最终锁定,因此收入无法可靠地计量,不符合收入确认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4.在在用量结算的方式下,供应方将商品送到需方后,只要没有进行月度挂账结算,都有退回到供应方的风险。且在需方收到供方的货物后并没有立即确认应付给供方货款的金额,供方也没有开出送货金额的发票,因此可以视为相关的经济利益并不能流入供方,不符合收入能否确认的第二个基本条件。 5、收入确认需要满足相关
5、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虽然供方将商品送到需方前,其相关商品的单位完工成本已经能够确认。但因无法确认将要参与结算的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因此对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不能够可靠的计量,不符合收入确认的第三条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在用量结算方式下,供方在发出商品到需方时,销售商品确认的五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因而不能确认收入。 在用量结算模式下,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供需双方的存货管理和税收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对供货方期末存货的盘点,会出现账实不符,对已发出到需方的商品,因供方与需方的结
6、算周期一般不会和供货方会计期间一致,即体现为供货方的账面存货金额大于实际库存金额。需方则没有在账面显示代保管商品。 2.发出商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如采用预收贷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方式,商品一旦发出,纳税义务就产生。但是供货方发出商品后,对该部分发出商品是否能够变现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需求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供货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从供货方企业角度来看,这是不合理的。 3.供货方一旦按实际发货数量开具发票并确认应收帐款后,并不能确保货款按时收回。而收入
7、准则又要求企业如判断货款不能收回,要提供可靠的证据。但除了破产裁定书算是可靠的证据外,其他情况下供货方均难以对不能回收货款举证。供货方在账面体现了销售收入和应收款,而货款没有收到,却要先交增值税,所得税,核销应收帐款时还要作纳税调整。所以,供方在发出商品时往往不愿立即开具发票,从而导致对收入的确认与商品的发出时点不一致,这给供货方带来税收上的风险。 4.收入准则规定,当企业发出商品时,可以先不确认收入,但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应先计提销项税,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方“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项目。由于增值税发票不可能只开税金,
8、而不开销售金额,若要开完整,收入又无法确认。同时,税务局在征税时,只要企业计提了销项税就征税,开票时又要按发票再征税,而不考虑企业是否能收到货款。但买方企业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抵扣,这对销售企业来讲不合理。因此,在实务中,很少有企业在未开具发票时,就确认销项税额并交税。 由于上述因素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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