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

房地产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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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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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第一节经济合同与账前税务处理一、税收风险产生的根源1、合同决定业务、业务决定税收合同——业务——票据——财务核算(1)销售房产比较:以房产作投资,再转让股权(2)房屋出租比较:联营/承包(3)房屋转租比较:委托代理租赁(4)以房产、土地投资全资子公司or非全资子公司(5)定金返息的涉税问题分析2、决策不能忽略税收风险3、税收风险需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规避、业务部门做业务要重视税收风险,不妥当的业务处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业务过程中的票据取得与管理)4、财务不产生税收,只是反映税收,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账内避税空间有限5、生产经营方式决

2、定了适用的税收法规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了某破产企业的一宗土地,各项开发审批手续都已办齐,但迟迟未能动工。B建筑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A公司一部分土地进行开发,为了方便,建筑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所以土地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所开发的商品房也已开始预售。但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开发公司所取得的售房款均未确认收入,而是全额转给了建筑公司,且开发公司账务中未见开发项目支出票据。经过询问得知,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款是B直接对外结算,票据直接开给了建筑公司,或者是发票虽开给开发公司,但最后也转给了建筑公司,即该项目实际是由建筑公司开发运作。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发公司

3、转让给建筑公司的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按照国税函〔2007〕645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初步认定: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建筑公司未缴纳契税;建筑公司开发房地产所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

4、定缴纳营业税,要求企业尽快整改,补办相关手续,规范运作。分析:建筑公司虽然名义上受让了土地,但没有过户,从法律上来说,该经济行为尚未完成,还有重新认识和定性的余地。即,可以规范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某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房地产。如何补救?6、规避税收风险和纳税筹划就是根据税法设定企业的最佳生产经营流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40-房地产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第一节经济合同与账前税务处理一、税收风险产生的根源1、合同决定业务、业务决定税收合同——业务——票据——财务核算(1)销售房产比较:以房产作投资,再转让股权(2)房屋出租比较:联营/承包(3)房屋转租比较:委托代

5、理租赁(4)以房产、土地投资全资子公司or非全资子公司(5)定金返息的涉税问题分析2、决策不能忽略税收风险3、税收风险需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规避、业务部门做业务要重视税收风险,不妥当的业务处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业务过程中的票据取得与管理)4、财务不产生税收,只是反映税收,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账内避税空间有限5、生产经营方式决定了适用的税收法规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了某破产企业的一宗土地,各项开发审批手续都已办齐,但迟迟未能动工。B建筑企业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A公司一部分土地进行开发,为了方便,建筑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所以土地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所开发的

6、商品房也已开始预售。但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开发公司所取得的售房款均未确认收入,而是全额转给了建筑公司,且开发公司账务中未见开发项目支出票据。经过询问得知,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款是B直接对外结算,票据直接开给了建筑公司,或者是发票虽开给开发公司,但最后也转给了建筑公司,即该项目实际是由建筑公司开发运作。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发公司转让给建筑公司的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按照国税函〔2007〕645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

7、、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初步认定: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建筑公司未缴纳契税;建筑公司开发房地产所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要求企业尽快整改,补办相关手续,规范运作。分析:建筑公司虽然名义上受让了土地,但没有过户,从法律上来说,该经济行为尚未完成,还有重新认识和定性的余地。即,可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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