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辩论的价值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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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辩论的价值维度摘要:作为议会审议法案的一项关键机制,立法辩论所具有的多元价值已为人们所认可。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多数与少数的协调是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利益整合、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法律实施是立法辩论所追求的目的价值。而设置议事障碍、理性不足、为政党所左右和议员缺席等现象导致了立法辩论价值呈现衰退的迹象。  关键词:立法;立法辩论;议会;形式价值;目的价值  :D920.4文献标志码:A:1002-7408(2013)07-0105-03  一般而言,立法

2、辩论是指在议会审议法案的过程中,依据辩论规则的规定,观点对立的议员之间针对法案内容所进行的言辞争辩、论证和反驳。起源于英国议会的立法辩论制度之所以成为世界各国议会所借鉴和模仿的对象,主要因为立法辩论所具有的多元价值已为人们所认可。综观国外立法辩论的理论、规范和实践,我们发现,立法辩论的价值体现在形式和目的两个层面,而且立法辩论的价值目前也呈现出衰退的迹象。尽管作为制度形态的立法辩论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但理论界已经意识到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辩论制度是大势所趋。因此,考察立法辩论的价值维度对我国立法辩论制度的建

3、构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一、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  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是指立法辩论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在表象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系列优良品质,这些品质既具有独立意义又具有工具意义。具体而言,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自由与秩序的统一。辩论自由是议员所享有的一项特权,也是议员经过长期斗争而确立的一项议会议事原则。议会“既是国民诉苦的委员会,又是他们表达意见的大会。它是这样一个舞台,在这舞台上不仅国民的一般意见,而且每一部分国民的意见,以及尽可能做到国民中每个杰出个人的意见,都能充分表达

4、出来并要求讨论”。[1]议员辩论自由在各国议会的议事规则,甚至是一些国家的宪法(如美国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其直接目的在于解除议员辩论发言时的思想顾虑。在立法过程中,辩论自由意味着议员针对正在审议中的法案内容以及其他议员的观点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以确保法案辩论的充分性和真理的及时发现。必须指出的是,辩论自由是以言论免责作为保障的,并应排除权力的垄断。因为现代立法程序意味一种沟通、对话和妥协机制,如果允许权力的独断专行,立法的民主性将不复存在。然而,出于会议秩序的考虑,辩论自由又是受到限制的,如辩论发言必须经主

5、席许可、不可随意插话、发言次数和时间的固定化、发言应切题和避免重复、使用文明语言等。限制辩论自由对于议会制民主而言并不是冲突而是必要,因为绝对的自由在人类社会并不存在。在立法辩论中,自由与秩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没有秩序作为立法辩论的价值导向,议员之间的激烈言辞对峙势必会导致议会的混乱不堪。因此,议长(或主席)这一角色在立法辩论中不可或缺,其负有保障辩论自由和维护辩论秩序的义务,并通过执行议事辩论规则和惯例来追求二者的有机统一。  2.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立法辩论的程序设置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议员之间的公平性

6、。首先,在发言资格的取得上,尽管分为辩论前的预先登记和辩论中的随时请求两种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获得议长准许,议员都可自由发言。其次,在发言次数的限制上,各国辩论规则对议员的发言次数都有明确规定,所有议员都必须予以遵循,而不能有所例外。再次,在发言时间的限制上,所有议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发言,超过时间范围将被强制终止发言。最后,在辩论后的表决上,无论采用何种表决方式,议员都是一人一票并且每一票的效力都是相等的。同时,立法辩论也是追求效率的,如紧急法案辩论、优先法案辩论等就是大多数议会为缩短或简化辩论进程

7、使法案加速通过的措施;再如呼声表决、举手表决等决策机制也是为了提高立法辩论的效率而设定的。当然,各国议会立法辩论众多规则的设计并不仅仅是追求公平抑或效率某一种价值,而是力求实现两种价值之间的平衡,如发言次数和时间的规定。据世界议会联盟的统计:在发言次数上,英国、印度等国为一次,荷兰、挪威等国为两次,哥斯达黎加为三次甚至四次;在发言时间上,美国、德国、法国等为五分钟,丹麦、西班牙等为十分钟,埃及、科威特等为十五分钟,加拿大摘要:作为议会审议法案的一项关键机制,立法辩论所具有的多元价值已为人们所认可。自由与秩序

8、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多数与少数的协调是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利益整合、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法律实施是立法辩论所追求的目的价值。而设置议事障碍、理性不足、为政党所左右和议员缺席等现象导致了立法辩论价值呈现衰退的迹象。  关键词:立法;立法辩论;议会;形式价值;目的价值  :D920.4文献标志码:A:1002-7408(2013)07-0105-03  一般而言,立法辩论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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