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ID:20532895

大小:65.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13

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_第1页
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_第2页
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_第3页
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_第4页
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于我国民诉法第二编第十六章,共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主要内容为再审程序的启动、法定理由及审理程序。但学界认为这些规定大量充斥着职权主义,且规定比较原则,条文内容规定不清,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造成“终审不终”再审案件泛滥,冲击着我国民事审判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比较考察,域外法制启示,修法重置的方针、理论及重点等方面予以阐述和纠偏。  关键词:民事再审;立法  :D92:A:1009-0118(2013)01-01

2、23-02  一、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  无论是91年民诉法或是修订后的07年民诉法有关再审制度设计,都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力求有错必纠的理想主义的目的和方针,导致立法观念偏执和制度设计不合理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1、职权主义浓烈。(1)发动再审的主体多,以职权主义为主,除当事人外,法院和检察院均可提起再审;(2)检察院作为民事再审案件的启动者,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初衷,破坏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制度设计不合理。(1)法条规定笼统,过于原则。表现在提起再审的条件和再审运用程序上,再审程序

3、适用于一、二审程序,未考虑再审的特点;(2)再审理由规定是似而非,何谓新证据,何谓法律适用错误,可作多重解释和理解,徒增提起再审程序的随意性;(3)无再审次数的限制。当事人长期陷于诉讼,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二)司法现状  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虽然细划了再审事由,但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前所未有的井喷现象,这有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事纠纷凸显的大趋势,但也与法律制度的设计有直接关系:  1、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再审申诉案件成数倍增长,再审任务繁重,涉法上访形势严重,再审立案难,

4、申诉难情形并没有得到缓解。  2、上级法院鉴于再审案件的压力,不少再审案件以指令再审或撤销发回重审方式结案,下级法院承受着裁判被颠覆的危险。属于法官特有的自由心证信念和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质疑,责难、压力倍增。  3、涉诉群众不满意,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不理解、不满意。  4、再审案件的处理没有终了之时,再审裁判又被申诉,再审翻烧饼,冲击司法审判公信力。  (三)产生现状的原因  1、立法指导思想的偏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的法律规定,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指导思想下制订的,实事求是其实是倡导一种作风和想要达到的

5、理想状况,是政治追求和治党治国方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发展和加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的现实和观点,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挑战和司法实践的质疑,但司法实践中却追求这一结果,过分追求这一理想效果,就处理不好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既判力,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关系。  2、职权主义色彩浓烈。现行民诉法再审的提起主体除当事人外,还有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目前除监督主体多之外,监督的方式方法范围进一步扩大,如调解的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外,还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如果说内部监督制约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

6、需要外,检察机关的监督,现有立法上看,有公权力无限扩大之嫌。  3、制度设计理想化。法律条文笼通原则,想无所不包意欲穷尽,而事与愿违,现行提起再审的理由规定均可因人而异作出不同解释,导致再审理由无限扩大,图增当事人无限越级申诉的决心和信心。  4、传统的文化习俗,缺乏现代法制思想的教化。民事审判中,再审、申诉、上访现象的凸显,流行传承于中华民族普遍百姓血脉中的“青天”情节,“告御状”情节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另一方面,当政者动辙以亲民爱民姿态出现,缺失法律和规则的教育约束,无度满足不当诉求当事人,使信访量居高不下,信访潮汹勇澎湃,几成洪流之势。  

7、二、改革和完善再审程序制度的比较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  大陆法系民事再审程序的共同特征: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于我国民诉法第二编第十六章,共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主要内容为再审程序的启动、法定理由及审理程序。但学界认为这些规定大量充斥着职权主义,且规定比较原则,条文内容规定不清,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造成“终审不终”再审案件泛滥,冲击着我国民事审判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比较考察,域外法制启示,修法重置的方针、理论及重点等方面予以阐述和纠偏。  关

8、键词:民事再审;立法  :D92:A:1009-0118(2013)01-0123-02  一、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立法和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