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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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海事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虽然没有直接就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但它所采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美国法院在审理责任限制之诉时对选择适用法律的态度。尽管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责任限制之诉适用法院地法是惯常的做法,但与原先直接适用法院地法不同的是,现在美国法院普遍承认,外国的责任限制法也应该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只不过大部分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是最合适的。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DF97 []A []1672—7320(2009)05—0600—04    一、美国责任限制法律冲突    在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上,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主要有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及1979年对该公约修正的议定书、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缓和了该领域的法律冲突。可是,这些公约的规定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是公约成员国,比如美国就没有加入任何一个责任限制公约,如此一来,法律冲突就在所难免。此外,各国的国内法中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形式各种各样,包括委付制度、执行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等,

3、这些法律之间就同一问题的规定也难免产生冲突。  美国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也常常会面临案件超越美国的范围,涉及到其它国家的情况。但是,美国并不是上述任何一个公约的成员国,也就是说在美国有关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源于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同,而不会涉及到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会援引公约。比如,依照美国的责任限制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船主的责任被限制在每吨位60美元,而英国的船主责任限制在每吨位15英镑,因此,就人身损害赔偿而言,适用美国的法律显然对船主更为有利。可见,美国的法院在审理涉外责任限制诉讼时,确定适用的法律,解决法律冲突就显得尤

4、为重要。  此外,由于美国法院普遍认为责任限制制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是有关责任限制权利的内容,包括适用责任限制的船舶、有权提起责任限制的主体、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计算以及分配等,这些内容规定在《责任限制法》中,是实体性的;第二是有关责任限制之诉程序的法律,包括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责任限制之诉的审理、管辖法院等,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在《海事补充规则》的规则中,是程序性的。美国法院在面对一项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诉时,主要考虑的是有关责任限制权利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也就是说有关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主要产生在规定责任限制的权利的《

5、责任限制法》和涉案国家的规定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律之间。对于责任限制程序的部分,只要案件是由美国法院审理的,法院自然就会适用本国关于责任限制之诉的程序法,因此不会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冲突。    二、美国责任限制法律适用    在美国,有关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内容规定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和之后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第219页)。  1 《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411条严格规定:规范责任限制的法律完全不同于确定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限制的所有方面适用法院地法,海事诉讼中的责任限制由法院地法确定,不考虑导致诉讼产生的事件发生的国家

6、的法律。  2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69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虽然没有特别涉及到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第145条规定:侵权问题适用侵权行为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根据《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规定可以推出,对于由侵权行为引发的责任限制之诉,有关责任限制的实体部分的每一个问题,包括责任限制的条件、责任限制基金的确定、基金的分配等,都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其各自的准据法。  3 《责任限制法》。美国1976年的《责任限制法》明确规定:所有船主均可依据本法提起责任限制之诉,不考虑船主的国籍、航程出发地、目的地以及损害的发生地。此外,《

7、责任限制法》还规定:从事往返美国和其他国家间运输的船主,不得以任何行使的协议和任何人约定有关海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责[]《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虽然没有直接就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但它所采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美国法院在审理责任限制之诉时对选择适用法律的态度。尽管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责任限制之诉适用法院地法是惯常的做法,但与原先直接适用法院地法不同的是,现在美国法院普遍承认,外国的责任限制法也应该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只不过大部分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是最合适的。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DF97 []A []

8、1672—7320(2009)05—0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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