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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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  【论文摘要】:有关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实质上是由着作权的特殊性引发的利益冲突与理念争衡的选择。当前着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往往局限于普通过错侵权对于着作权中特殊性缺乏说服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解决应当回归到民法的统一框架之内。从民事制度的整体协调的角度以及维护各项民事权利的平衡的角度出发,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制度之中,不宜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完全排除无过错责任在特殊着作权侵权行为中的适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一个多元化

2、的归责原则。【关键字】:着作权侵权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论文代写一、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着作权受到冲击在当今网络时代,作品的载体出现了变化,各种资料都可以转化为数字文件,可以在互联网上修改和传播,任何一份资料上传到互联网上,全世界通过互联网都可以看到,对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造成了巨大的干扰。网络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出现和发展的原动力就在于其中蕴涵着的巨大经济利益。如今整日呆在电脑面前的我们休闲时打开网页,可以随时看到各大网页上的音频和视频资料,并且大多数可以随时观看收听和下载,在我们轻轻按按键下载资

3、料时,我们可能都没有意识到会侵权。网络环境下传统的合理使用着作权严重挫伤作者的积极性。传统的合理使用下,任何人都可以很便捷的从网上下载以及复制作品,让任何人无偿的使用别人辛勤劳动成果,作品的作者的劳动得不到应得的收获,其积极性受到严重创伤,如果我们严格保护作者的着作权,禁止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下载,那最好的办法是不要让作品上传到网络上,作者的作品得不到很好的传播效应,这样反而会抑制作者创作新作品的积极性。所以传统的合理利用网络资源,让作者的权利人利益受到危害。我们需要一个更加规范的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归

4、责体系来合理利用现在的网络信息。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着作权上的侵权归责原则,是指侵害着作权的损害事实或者法律规定涉及侵害着作权其他事实已经发生,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何种证据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该用什么样的归责体系来规范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着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取得着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着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及赔偿仅仅简单的作了论述,而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由于在网络中的着作

5、权具有网络性、无形性等特点,所以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被侵权的行为的机会比在现实社会中大得多。(一)各国及国际对着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规定美国知识产权法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起着主导作用。日本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形式,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德国法,权利人采取申请下达禁令的救济措施是不问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但要获得损害赔偿救济则必须以加害人有过错为前提。国际公约对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规定的,当属TRIPS协定。TRIPS协定第45条第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其

6、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所表达的显然是过错责任,而且,按照通常的理解,这里所指的是故意和重大过失。(二)我国着作权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立法和理论上都把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侵权行为法最基本的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够平等,自由的行使。其次,严格责任适用于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以弥补由

7、于过错责任的僵化而对受害人保护不足的缺陷。严格责任又被称为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或者风险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的责任,使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但是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使用也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着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所规定的侵害着作权的行为都是过错行为,而且,其中大多数行为只能是故意的。《着作权法》第46条第11项规定的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

8、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定,它除了可以随科技发展和作品利用形式的增多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外,另一个作用就是可以被解释适用于间接侵权的情况,如在网络环境下转载、复制作品等情况。如前所述,我认为对这类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着作权本质上为私权,与物权、债权并列而为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此点在理论上不存争议。那么知识产权本应当适用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相同的保护制度。既然法律没有区分物权、债权而采取不同的保护制度,而统一的适用民事侵权制度。那么,在着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上,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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