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侵权责任看《产品质量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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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产品侵权责任看《产品质量法》的完善[论文摘要]目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不断诉至法院。但由于现行《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侵权责任问题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而通过研究产品侵权责任的原理及借鉴先进国家的司法实践,完善产品侵权责任立法,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有重要意义。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关键字]产品产品缺陷产品侵权责任一、产品、产品缺陷及产品侵权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军工产品是两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2、。”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上所指“产品”,排除了初级农产品,为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孔,其它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军工产品。杨紫烜:《经济法》209页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从该定义可看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使生产者是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关键所在。正确界定产品缺陷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何判断产品缺陷,是一个非常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也不尽相同:(一)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产品责任立法最完善、最发达同时也是最复杂的国家。美国侵权法将缺

3、陷界定为“不合理危险”,也就是以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合理期望来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并把产品缺陷具体分为三类1.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考察设计缺陷,应当结合产品的用途,如果将产品用于所设计的用途以外的情形,即使存在不合理危险,也不能认定其存在设计缺陷。 2.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最终产品上存在不合理危险。  3.警告缺陷。是指生产者在产品上没有提供适当的警示与说明,致使产品在使用、运输、仓储过程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二)欧共体。欧共体1985年颁布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指

4、令》第六条将产品缺陷规定为“不具有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这系采用客观安全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若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主要应考虑以下三方面:1、产品的状况;2、对产品的合理的预期使用;3、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也就是以当时的科技水平为参考,即便后来出现了更好的产品,也不认为先前的产品有缺陷。 (三)澳大利亚。其1974年制定的《贸易运作法案》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当产品的安全水平达不到人们的一般预期时,即认为该产品有缺陷”。至于如何认定“人们的一般预期”以决定安全与否则属于事实问题,法院将结合产品用途、销售方法、产品说明和使用

5、指南等综合予以确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四)法国。《法国民法典》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不能提供人们可以合理期待之安全”,并将“合理期待的安全”进一步解释为“应当考虑各种情形,尤其是考虑产品的介绍与人们可以合理期待的用途以及考虑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周汉民、程斌:《晚近期产品责任立法趋势及可供我国的借鉴》,发表于《国际商务研究》,1997年第2期。二、我国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判定标准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规定对产

6、品之缺陷采取确定了产品缺陷的是双重标准:其一“缺陷”是指“不合理危险”,系采纳美国侵权法的“不合理危险”标准;在确定了产品缺陷的一般标准外,我国又规定了一个强制标准,即“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其立法思想是,关于产品的安全性既然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者即负有遵循该标准的法定义务,凡不符合该标准即应认定为有缺陷。这样规定的好处是:1、比较具有可操作性,执法尺度也比较统一。2、生产者可根据这一认定标准,来判断其产品是否有缺陷,及早预防或排除缺陷,避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我国增加的强制标准的先天

7、不足等原因,采用双重标准对产品缺陷进行界定,存在着严重缺陷。关于该缺陷,这里先引入一案例加以分析:2002年1月20日,四岁男童韦某在骑着由某玩具厂生产的“小明星”牌童车玩耍的过程中,右手拇指被裸露在外的车链与齿轮卡住,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远端向前移位3mm,导致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其父母曾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通过消委会与生产者和销售者多次交涉,均未能解决争议。广东省消委会遂派出律师,并支付该案的诉讼费用,向韦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状告童车生产者,索赔12万余元。在开庭审理时,诉辩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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