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期延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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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工期延迟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中建二局深圳分公司代力  建筑工程项目工期(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工期是否准时直接影响承包方的履约效果。然而,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庞大、复杂、周期长和相关单位多等特点,以及发包方为追求效率和降低成本而压缩工期等因素,在工程实施中,因发包方或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就使得承包方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甚至成为发包方拒付进度款和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作者从法律视角,从工期延迟的原因、法律责任(判定)以及相应的应对对策等方面入手,对工期延迟(误)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全面剖析,以期使承包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2、合理利用法律手段规避项目工期风险,在与发包方发生工期纠纷的情况下,更好的利用有效证据抗辩发包方,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一、工期的确定  (一)开工日期的确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开始施工的相对日期,在实  践操作中,发包方及承包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发包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因此,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确认时间为准,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还规定了7日的准备期。  但是如果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果发包方签发《开工令》后,迟延向承包方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方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如果承包方在领取  《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  (二)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方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和绝对日期。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条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发包方对

4、工程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时间为承包方修改后提出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若合同有其他约定从其约定,适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4条);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2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

5、验收);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方在实际施工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开竣工确定办法,当法定事实出现时,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积极、主动与发包方协商,用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开竣工日期,、固定证据、避免争议,同时为确保工程良好运行争取更多的工期。  二、承包方合法工期顺延的几种情形及法律分析  (一)因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而导致的工期顺延在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8.1条、13.1条,以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

6、都规定了发包方施工过程中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了承包方合法顺延工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的前期准备。在开工之前,发包方有义务为承包方提供必要施工条件,例如办理土地征用、平整施工场地,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开通与公共道路通道等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否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工期顺延至施工条件具备为止,并就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索赔。此外,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

7、条,此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方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下称“双证”)。办理双证是发包方最重要的法定责任之一,也是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法定义务之一,事关建筑工程的合法性,未办理就施工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罚款,甚至责令停工整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可见,尽管已到达双方合同约定的

8、开工时间,只要发包方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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