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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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非业务指南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二)提交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申请书(附件1)。(三)工作程序: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2、窗口负责人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四)样本: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一)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

2、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二)提交材料(一式三份,在电脑中填写,打印后签字盖章,并报电子文档):1、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或出具的批准同意文件(附件2);2、登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件3);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附件4);4、场所使用权证明(填表,并附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附件5);5、验资报告(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验资帐户,打入资金,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6、章程(必须严格按照示范文本框架拟定,并报登记机关核准,附件6)。(三)工作程序: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有效申请材料;2、登记

3、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在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3、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在传媒上对社会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到会计局办理会计建帐监督手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样本:1、附件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的文件;2、附件3:登记申请书;3、附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4、附件5:场所使用权证

4、明;5、附件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上述事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一)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二)提交材料(一式三份,在电脑中填写,打印后签字盖章,并报电子文档):1、变更名称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

5、7);②变更后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附件6);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许可证复印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按变更的内容发给新的登记证、印章。2、变更住所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7);②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附件5);③变更后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附件6);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许可证复印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①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7);②民办非企业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决议;③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附件4

6、);④审计报告;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许可证复印件)。4、变更业务范围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7);②修改业务范围后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附件6);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许可证复印件)。5、变更开办资金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7);②变更后的验资报告;③变更后的章程和章程核准表(附件6);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许可证复印件)。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7);②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③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④变更后的章程和章

7、程核准表(附件6)。7、变更章程(合伙协议)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7);②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③修改后的章程(合伙协议)和核准表(附件6);④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为有效。(三)工作程序:1、民办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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