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会法》规定(2006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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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2006年修正本)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2006年修正本)(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工会法》和本规定。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当认真履行法

2、律赋予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尊重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第四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五条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歧视虐待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程序处理。第六条上级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本规定,可以到基层单位指导、帮助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组建工

3、会,需经上级工会同意成立工会委员会筹备组。由筹备组发展会员,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拟建工会的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筹备金。工会筹备金主要用于筹建工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第七条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城市社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第八条在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数量较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用工集中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会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个体工商户用工集中的场所组建工会组织。第九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4、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第十条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产业工会登记确认,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独立设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二百人以下的,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应当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本级工会

5、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第十四条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工会应当事先通知所在单位;占用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在本年度累计使用,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做好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促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

6、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第十八条工会应当支持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如实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未

7、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小型企业集中的区域或者行业,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组织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第二十一条工会负责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对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工会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协调处理。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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