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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休妻制度[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古代休妻制度三纲、孝、贞、仁义、知报、贵和等古代文化元素,是休妻制度的主要社会背景及休妻制度产生的文化土壤和引领休妻制度发展、变化的道德力量。“七出三不去”作为中国古代休妻的主要内容,无不体现着这些古代文化元素的道德要求。批判地认识中国古代休妻制度,深刻揭示其中贯穿的家族本位主义、父权本位主义、男权本位主义等传统封建思想,对于当今社会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有着重要指向意义。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虽也有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等形式[1],但休妻是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中国古代休
2、妻制度在我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深刻分析其生产、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全面认识其主要内容,对于我们批判地认识休妻制度,指导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十分有益。古代休妻制度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三纲、孝、贞、仁义、知报、贵和等古代文化元素,构成了休妻制度的主要社会背景,形成了产生休妻制度的文化土壤和引领休妻制度发展、变化的道德力量。(1)三纲。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自然也就内化为休妻制度7的灵魂。《韩非子·忠孝》载:“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3、”三纲的核心在于“阳尊阴卑”,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2]为维持阳尊阴卑的关系,臣、子、妇必须将君、父、夫奉为“天”,以明天地之别。将三纲的精神适用于离婚领域,又形成了以保护男家尊长特权与男性权威的男子专权离婚。(2)孝、贞。孝的道德早在商代即已出现,及至周代,孝已成为流行的道德观念。孝的内容依时代的不同而繁简不同,但孝的基本要求是对父母要生养死葬、敬爱顺从,对家庭要延续血脉,传宗接代。正所谓:“人之行,莫大于孝。”(《圣治章》第九)贞,是
4、对女性记载的片面要求。它突出强调女子应“从一而终”,即丈夫在世不可失身,丈夫去世不可改嫁。贞的道德基础是三从四德。基于三从四德的要求,女性有顺从其夫之义。(3)仁义、知报、贵和。在中国古代,仁被视为“众善之源,百行之本”。仁的基本精神与要求是爱人、利人、助人,正如孟子所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义乃道义,《商君书》说:“敬长,义也。”三不去中的“尝更三年丧”不去,便是义之体现,是对妇德的褒扬。知报是指知恩图报,有恩必报。知报所倡导的是一种互惠互动的双向伦理关系。贵和,是中国传统的重要精神。儒家认为,要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就必须人人安于自己所处的等级
5、地位,不仅不可僭越,而且要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此,宋代理学家作了7详尽的说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周敦颐:《通书·礼乐》)。倘君臣、父子、夫妇失和,便会陷于纷争的境地,尽伦尽责将面临障碍。中国古代休妻制度的主要内容即“七出三不去”。七出,即中国古代法定弃妻的七种理由。休妻的必备条件有七项,倘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弃其妻,使婚姻关系终止。依《大戴礼记·本命》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1)不顺父母。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
6、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2)无子。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宗法制度之下的婚姻目的之一是“下以继后世”,因此,妻子必须为丈夫生育男性继承人,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依礼,在休妻理由中,‘不顺父母’列第一,‘无子’列第二;而依律令,则‘无子’升到第一。[3](3)淫。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在中国古人看来,男女婚配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家族‘继后世’。因此,为本家庭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乃是妻子最重大的任务。为确保本家族的血统纯正,古人特重‘防淫’”。[4]防淫的要求体现在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是重视男
7、女之别。如《周易》中即有“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的记载。通过严格限制女性从事外事活动来防淫。二是剥夺婚姻自主权。通过7“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限制来防淫。三是推行“从一而终”。《周易》:“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通过“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限制来防淫。倘女性违背上述约束,则构成被休的理由,且不受“三不去”的限制。(4)妒。妒忌一条是与官宦富人纳妾蓄婢相联系的。妇人之妒,往往来源于女性对丈夫纳妾蓄婢的反对,不仅干涉了丈夫纳妾蓄婢的权利,也破坏了家族的和睦。故《后汉书·冯衍传》载:“……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
8、妇,则事不成。”(5)有恶疾。妇有恶疾,《大戴礼记》谓“不可与共粢盛也”;《公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