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拒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和构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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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拒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和构建方向摘要拒证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均得到普遍认可,但在我国法制中仍鲜有提及。本文主要论述我国目前对此规定的现状,对比其他国家的做法,探讨我国建立拒证制度的必要性及拒证制度的具体构建方向。  关键词拒证制度证人亲属特权  简介:沈彬,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公诉科。  :D925:A:1009-0592(2012)11-038-03  一、拒证制度的概念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该项义务的后果。但多数国家在规定

2、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形下,某些证人下可以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便是拒证权。  所谓拒证权,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身份关系,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该项权利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拥有的,享有拒证权的证人可以自由处分该项权利,即可以行使该项权利选择拒绝作证,也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自愿作证。而对于上述所讲的身份关系,各国规定虽有所不同,但不外乎配偶近亲属关系、特殊职业关系及公务关系。  二、我国拒证制度的现状及别国的做法  (一)我国的现状  我

3、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同样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我国,只要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我国一直以来都仅仅规定证人作证的义务,对于证人拥有何种权利往往轻描淡写的一笔带过,而其中的拒证权似乎不曾被提起,只有在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拒证权的影子,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

4、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该条虽然规定了近亲属可不出庭作证,但此规定也仅仅是不需要出庭,近亲属也不能引用该条款拒绝提供证言,该条仅免除了近亲属出庭的义务而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拒证权。即使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也会在庭上被宣读,这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我国真正的拒证权出现在行政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领馆成员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但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涉及事项作证。领馆成员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

5、出证词。”该条就明确规定了领馆成员可以不对其执行职务涉及的事项进行作证,就相当于国外的基于公务关系的拒证权。这样一项诉讼法中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均没有规定,而是由行政法来规定似乎不太合适。再反观其他地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拒证权的相关规定,与大陆有着同样历史渊源的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的证据规则把拒证权制度称为特权规则,享有特权的人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者阻止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明。美国在《联邦证

6、据规则》中对证人特权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第501条规定的“除宪法另有要求或者国会立法或者最高法院依据成文法授权制定的规则另有规定外,应适用由证人、自然人、政府、州或其政治分区的特免权,应适用由联邦法院凭理性和经验加以解释的普通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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