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六章 亲子关系

ID:20485342

大小:41.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12

第六章 亲子关系_第1页
第六章 亲子关系_第2页
第六章 亲子关系_第3页
第六章 亲子关系_第4页
第六章 亲子关系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六章 亲子关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六章亲子关系(重点)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亲子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依法调整亲子关系的重要意义;略知亲子法的历史沿革;掌握有关亲权的一般知识,包括在亲权、亲子监护方面的不同的立法例,通晓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分类,以及不同种类的亲子关系的特点;重点掌握父母与婚生子女以及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等知识点。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名词解释】、【08、1单选、简答、案例】、【07、10名词解释】、【06、10多选、名词解释、案例】、【05、10单选、多选、名词解释】、【04、10多选、名词解释】、【0

2、3、10多选、名词解释、案例】、【02、10多选】。串讲内容:1、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一般)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我国现行《婚姻法》将亲子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

3、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说明:这两类父有其共同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亲权(名词解释、选择、简答,考查频率较高)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类似于亲权的原则性规定,无法解决许多亲子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更不足以防止父母滥用权利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亲权的概念与特征(1)亲权的概念亲权是指父母

4、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2)亲权的法律特征第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子女已成年或被拟制成年者,则非亲权之所及。第二,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第三,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第四,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第五,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亲权的主体1、亲权人(1)婚生子女的亲权人;(2)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3)关于养子女的亲权人,完全适用婚生子女的亲权人的规则;(4)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亲权人,亦适用《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2、

5、受亲权保护的子女受亲权保护的的子女,在各国民法中仅指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1、人身照护(1)管教和保护权;(2)姓氏决定权;(3)住所指定权。我国婚姻法虽未明定住所指定权,但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第16条规定看,显然肯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居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4)交还子女请求权(针对不法扣留、拐卖等);(5)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如送养无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为他人的养子女等;对于子女动手术行为的同意、子女有病休学的决定、对于子女从事职业的同意权等。2、财产照护①财产管理权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来源: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6、因劳力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即所谓未成年子女的非特有财产。②财产处分权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但为了子女利益的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的批准,父母始得处分子女的特有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也明文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③财产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如从事超过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④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若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亲权的终止,

7、父母应将属于子女的全部财产交给子女的法定代理人。3、婚生子女的概念和子女婚生性的推定(名词解释、选择,考查频率较低)(1)婚生子女的概念现行《婚姻法》虽然使用了婚生子女的称谓,但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也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我国有学者指出建议将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2)婚生子女的推定①婚生子女的推定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