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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出事责任在谁:储户也应该承担责任金融市场经济参考报[微博]王兆同2015-01-2701:47 ●从存款合同的角度来看,账户无端有巨款进账,属于债权金额记载有误,银行负有更正的责任,此后银行将该款项转出,应当视为更正行为。也就是说,巨款存入是银行的错,将巨款划走银行并无过错。 ●从目前的裁判规则来看,对于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问题,体现着各负其责的原则,也就是说银行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客户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如果苛求银行推出的产品必须是绝对安全的,无疑就扼杀了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而如果不对账户安全作出
2、要求,则无异于放任将定时炸弹放置到客户身上。审判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标准,而这一标准又必须随着时间的推进、技术的提高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客观上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确定一个标准。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关于银行卡账户的新闻。 报道一在滁州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的小伙李林,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居然多出80亿元的存款。正当他为此“愁”得打算报警时,巨款于当晚11点终于被银行划走。“我的私人账户,这80亿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对小伙子的些许不满,银行回应:“搞错了,对不起。” 报道二2014年10月26日晚,事主殷某在家中用手机上
3、网时,其手机聊天软件群内的一位好友在群里发了一条信息,内容是:10.22号聚会的相册已经整理好了。apk。rename。殷某随手点击该信息,发现信息实为一个木马程序,正自动运行下载安装到手机里。殷某随即点击手机界面的“取消激活”,并立即卸载该软件。当晚9时许,在殷某未进行任何支付操作的情况下,其建行的银行卡被转走了4000多元。 报道三从河南来长春打工的张先生,辛苦工作5年多,攒下了23万元,他将钱存进了一张不太常用的银行卡。然而,老家的叔叔得重病,张先生要取钱救人时发现这笔存款不翼而飞,现在卡里只剩下了两毛一。
4、“我的钱去哪了?”张先生想问个究竟,可银行至今也没查出这笔钱是怎么没的,称,无法给出任何解释。 报道四2014年8月25日,李先生去银行还款时发现,自己的卡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被盗刷了600多次,总共损失了近58万元。随后,李先生在登录网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先前预留的手机号被修改,而且多出了5个陌生的手机号,而这也是李先生没有收到短信提示的原因。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手机号都是来自河南地区的非实名制手机卡,网上消费记录显示这些钱都被人在网上用来购买网络游戏点卡、虚拟游戏币等。 上述报道让人深思,我们在银行卡中的存
5、款属于什么性质?银行卡的安全性由谁来保障?银行卡中存款丢失由谁来承担责任? 银行卡中存款是什么性质 银行卡是为履行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而产生的工具,因此,涉及银行卡的诸多问题,需要放到储蓄存款合同项下进行分析和解释。 储蓄存款合同的基本设计是客户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进行保管,并且允许银行对外贷款,客户从中收取利息,在客户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时,由银行予以兑付或办理转账手续。在这里,需要明确几点: 首先,客户在银行中存款不是单纯的保管。 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所有权的转移(例如,你
6、将手机交由朋友保管,你仍然是手机的所有人),但是,客户将现金存到银行,按照“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现金的所有权转移至银行,银行可以支配该现金(例如放贷),客户取得了日后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债权。所以,银行账户余额只是指客户对银行的债权金额。只不过,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具有强大的支付能力,能够在客户提取现金时及时兑付。因此,我们常说的“我在银行存的钱”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准确的,应当是说“我对银行享有的债权”。 其次,客户对银行的债权属于流动性非常强的债权,有物权化的倾向。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金融体系的安全都极
7、其重视,采取各种方式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尤其是银行支付不能的危机)。因此,通过各种制度的运行,客户对银行的债权有着极强的流动性,也就是说,客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及时、便捷、全额的得到现金支付。这使得客户的存款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给客户的感觉是手拿把攥,更像是可以随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品。这就是银行存款的物权化倾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在银行的钱”的表述又符合生活原理。在法律设计上,也将存款债权与一般债权区分开来,具体表现在企业破产时,如果其既在银行有存款,又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不能把企业的存款债
8、权等同于一般企业债权,与其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抵销。 在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时,多数时候把其看作一项物权性的财产,在特定情况下回复其债权本质。 银行卡无端进账出账银行有无责任 从法律上分析第一则报道,客户的银行账户因银行的工作失误而无端增加了巨额款项。虽然客户可以支配该款项,但是,如果其真的动用该款项,那就是银行清偿了不应清偿的债务,即“非债清偿”,客户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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