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邮政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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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

3、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

4、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和促进快递服务发展,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5、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邮政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开

6、展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用户满意度的测评,并定期向企业反馈,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普及邮政法律知识和用邮知识。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投诉。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用户投诉、申诉处理部门,公布统一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投诉、申诉电话,处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的申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户申诉情况。  第二章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

7、组织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明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布局。  第七条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设施所需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大型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

8、件处理场所,属于设置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供应价格标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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