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

ID:20469260

大小:56.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13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_第1页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_第2页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_第3页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_第4页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_第5页
资源描述: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定罪处罚,不能仅以出现的后果客观归罪。对其转化主体范围的认定,应当符合共同实行过限的刑法理论并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斗殴的主要纠集者只要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纠集行为,但因其他原因参加斗殴的人数不足三人的,也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基本案情]韦某曾借钱给赵某,后二人因还钱一事发生口角,双方约定斗殴。韦某遂指使其朋友边某购买刀具,又指使张某纠集人员参与斗殴,韦某带领同伙共计七人前往斗殴地点后被其哥哥强行从现场带离。赵某找来朋友杜某,二人为了与对方殴斗而打纠集人员,但没人前

2、来。赵某遂手持木棒与杜某赶赴约定地点,后与韦某一方的其他六人发生殴斗。在厮打中边某持刀刺赵某腹部一刀致其重伤,刺杜某胸部及背部数刀致其死亡。  一、焦点问题  (一)如何正确理解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犯罪性质,致人死亡的是否一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如何把握聚众斗殴转化的主体范围?  (三)一方人员不足三人时,对该方的主要纠集者能否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二、对焦点问题的探析  (一)聚众斗殴转化犯性质的认定  《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聚众斗殴行为转化定罪的法律依据,依此条规定,在聚众斗殴中

3、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而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聚众斗殴中,如何认定转化犯的罪名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依据出现的结果转化定罪,只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即可依据此结果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单纯以结果认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而应综合具体案情个别认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对于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定罪处罚,而不能客观归罪。具体到本文中的案例,对边某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首先,边某明知韦某与赵某相约斗殴,仍积极前

4、往并在斗殴中发挥了主要作用,购买刀具持械参与斗殴,对边某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次,在厮打中,边某持刀刺杜某胸部及背部2刀,刺赵某腹部1刀,造成杜某死亡、赵某重伤的严重后果。边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不计后果,放任死亡的发生,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互相斗殴转化为间接故意杀人,其客观行为也从一般的相互殴斗行为升级为持刀捅刺他人行为,并造成了不能被聚众斗殴罪包容的严重后果,因此对边某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292条第2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转化的主体范围  聚众

5、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在犯罪性质发生转化的情况下,除了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外,对于其他共犯应如何定罪处罚,理论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应对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认定为聚众斗殴罪。[1]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首要分子没有直接实施致害行为,就不能转化,仍按聚众斗殴罪处罚。  笔者认为,关于转化范围的理解,应当符合共同实行过限的刑法理论并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如果斗殴者超出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故意范围,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其

6、行为应单独转化。如果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此有概括故意的,则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应一同转化。聚众斗殴中,对重伤、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致人重伤、死亡的实行犯和未对斗殴后果予以明确限制的斗殴纠集者以及其他在案件中起决策、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不应对全案人员一律无条件转化。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其并未对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施以加害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斗殴行为与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无因果关系的,则不宜全部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转化,而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案件的首要分子,在未对案件后果作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应对案件的全部后果负责

7、。结合本文案例,韦某的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定罪处罚,不能仅以出现的后果客观归罪。对其转化主体范围的认定,应当符合共同实行过限的刑法理论并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斗殴的主要纠集者只要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纠集行为,但因其他原因参加斗殴的人数不足三人的,也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基本案情]韦某曾借钱给赵某,后二人因还钱一事发生口角,双方约定斗殴。韦某遂指使其朋友边某购买刀具,又指使张某纠集人员参与斗殴,韦某带领同伙共计七人前往斗殴地点后被其哥哥强行从现场带离。赵某找来朋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