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树下时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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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告书控告人:王远明,黄梅县蔡山镇绩麻墩村三组,农民。被控告人:黄梅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被控告人:陈亮,县经管局农村土地仲裁股股长。控告请求:1、撤销仲裁程序;2、依法追究陈亮违法仲裁的相关责任。事实与理由:2004年2月16日我与王二房村委会签订了坝外圩租赁合同书,2006年该村部分人因“红眼”与我发生合同纠纷,当时黄梅县经管局也作了一次调查处理,后于2006年9月该村向黄梅县法院起诉,于2007年2月10日和2007年5月8日黄梅县法院作出了初审和再审判决,确认了该合同的效力期限、租金等事项。之后该村原主任王爱良又带人铲

2、棉苗毁树木,导致其本人受刑拘,就在转捕前夕,经多方协调,由蔡山镇政府牵头、王二房村委会及该村26名村民代表签字参加与我方一起作出了协调处理意见,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甲方不得再为坝外圩租赁合同纠缠,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6-。可是本届村委会换届后,现任支部书记王金桥又在纠缠,奇怪的是县经管局仲裁股不作任何调查不顾法律程序自行立案仲裁,我全然不知,只是在今年4月2号前后,我两次接到蔡山经管站长王江宏电话说要与我谈心,同时听王二房村有的代表说县经管局对此合同已经作了仲裁,接着于2012提4月5日王二房村又贴出

3、了坝外圩承包的招标公告,并于2012年4月7日上午王二房村委会委托几个村民与本地“黑社会头头”王巨周签订了坝外圩租赁协议书,当天交款时是星期六财经所无人上班,是王江宏亲开的收据,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防止黑社会哄抢我的承租标的,4月7日下午我向蔡山镇委於书记、分管的王书记求助,4月8日上午蔡山镇委到王二房村开会宣布了“停止王金桥王二房村支部书记职务“-6-的决定,暂时控制了局势维护了稳定。同时,于2012年4月8日我向县经管局袁局长反映了情况并交了书面材料。4月12日我才收到县经管局于4月1日开出的并作了涂改的《受理通知书》,

4、故此,4月13我已向黄梅县法院就此纠纷提起了诉讼,并已立案。4月20日县经管局仲裁股长陈亮、干部胡艮兵两人来到蔡山镇政府在二楼小会议室当着镇委分管农业的副书记王少良和我哥王远芳的面说:这个事了了,你经过了法院我们就不管了,仲裁程序终止。可是5月5日上午,镇财经所又送来了《土仲裁案[2012]第01号开庭通知书》,在此,我郑重声明,我作为当事人到5月6日止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找我了解过情况或说明个什么,我认为是属行私舞弊。昨天王二房村有人告诉我说陈亮多次挑唆王金桥等人说:你们搞不要紧,大不了终止他的合同,无非赔10万元违约金就完了

5、(有当场人证)这是在教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被控告人根本无权受理本案,即便受理又为什么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更有甚者挑拨群众斗群众,造成一宗荒湖田发包两个人并且是“黑社会”参与,时刻有流血事件发生,近来本地“黑社会”头头王老五在王二房、绩麻墩、梅济堤等几个村到处找人承包坝外圩,闹得群众议论纷纷,搞得我等种田人不敢下田干活,社会影响极坏,被控告人的行为实属故意,典型的渎职行为!他们的作法不仅不能维护社会稳定,反而严重地破坏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

6、性,若由此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被控告人将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情况发生紧急,我特向贵院和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书面控告,以求救济!附:县法院判决书二份,镇政府处理协议书一份,土仲案[2012]第01号通知书二份,情况反映及公告各一份。此致黄梅县人大常委会控告人:王远明二0一二年五月六日-6-关于蔡山镇王二房村坝外圩荒湖田租赁合同纠纷调查情况反映县委、县人大、政府、县纪委及县政法机关:我镇绩麻墩村三组村民王远明同志,于2004年2月在本镇王二房村北坝外围租赁大约500亩湖田(包括需要复垦的荒面积),租期15年,合同行至2006年9月,

7、该村干部为了增加租金,不顾合同法律效力,唆使不明真相的村民王玉桥、王冬宝、王国华等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王远明同志的租赁合同。后于2007年2月10日经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原告不服又向黄梅县法院申请再审,于2007年2月10日县法院再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等25名村民代表的诉讼请求。年租金增加到25000元。时任村主任王爱良同志见提起诉讼无望,欲想以强行手段来终止租赁合同,则操纵部分干部、群众行衅闹事,强行毁坏农作物乱砍树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王远明同志报

8、请政法机关对王爱良依法刑拘,经多方协调镇委领导组织双方再次调解达成共识,并形成文字协议书,王二房村26名村民代表也签字认可,王远明同志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并履行。-6-时至租赁期履行九年之时,本届村书记王金桥、村主任王细保为达到其目的,不顾党纪、政纪,无视法律,我行我素,又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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