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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献血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采血与供血第三节临床用血第四节血液制品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献血法的概念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卫生部公布了河南省上蔡县文楼村的艾滋病疫情——确切地说,包括6个自然村、3170人口的文楼大队,1995年之前有1310人常年卖血,按照1999年11月和2001年4月卫生部门的调查,43%左右的卖血者感染了艾滋病毒。从1995年至今,至少31人死于艾滋病,241名病毒感染者和38名艾滋病人正在等待死亡。具体到只有800人的文楼自然
2、村,按照村民们自己的统计,90%的青壮年——至少300人以上——常年卖血,其中大概只有5个人得以幸免。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卫生部根据献血法制定发布了《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章。献血法的立法意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说法,中国1998年有偿献血和家庭成员供血占80%以上,无偿献血仅占5%,到2011年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99%以上的转变,中国的医疗用血安全性相比过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据
3、世界卫生组织2011年的数据显示,高收入国家的献血率为每千人39.2次,中等收入国家为12.6次,而低收入国家为4.0次。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标准是每千人10次。而中国的献血率仅为每千人8.7次。无偿献血的对象《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献血法》规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给予适当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
4、有如下用血权利: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有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无偿献血者(不包括自身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可以按献血者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法》规定,血站必须对献血者进行免费查体,只能对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身体健康条件的献血者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并且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献血有损健康吗?一个正常人的血液总量约为体重的8%,若体重
5、为50千克的人,则血量为4000毫升左右。健康、适龄的献血员一次献血200—400毫升,仅占全身血量的5%—10%,不会有损健康。科学研究表明,定期献血的人,其造血功能比不献血的人要旺盛,血细胞也相对年轻,有利于延年益寿,而且可以降低血液中铁的含量,对于预防心血管疾病以及癌症的发生有一定作用。(《文汇报》2003.7.28)第二节采血与供血一、采供血机构各级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一)血站的设置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
6、或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造血干细胞库和其他类型血库。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脐带血是胎儿娩出、脐带结扎并离断后残留在胎盘和脐带中的血液。脐带血中含有可以重建人体造血和免疫系统的造血干细胞,可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多种疾病。包括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如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淋巴瘤等)、血红蛋白病(如海洋性贫血)、
7、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如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先天性免疫缺陷疾患、自身免疫性疾患、某些实体肿瘤(如小细胞肺癌、神经母细胞瘤、卵巢癌,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一)血站的审批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二)血站的管理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站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三)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负责对辖区内血站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输血协会成立由卫生行政管理、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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