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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杨立新的民法思想杨立新教授是著名的民法学者,特别在侵权法、人格权法领域可谓持牛耳者。研究杨立新教授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学术思想,对当今的立法及理论研究均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从侵权法、人格权法方面、对其学术思想进行了总结,并兼及这些思想对当下的可能启示。杨立新,1952年生于吉林省通化市,中共党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并长期从事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研究
2、和教学工作,对债权、物权、诉讼法等均有深入的研究。著有《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法》、《合同法总则》等专著数十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其率先倡导的“民商法判解研究”在学术界和司法界都有广泛的影响。2004年8月4日,应邀担任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顾问。一、侵权法思想研究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
3、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一)侵权责任构成论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理论。主要观点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i,而不是全部侵权行为;处理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须对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举证证明;侵权责任形态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自己责任形态。2、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规则。侵权特别法是指国家立法侵权普通法以外的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早在上个
4、世纪80年代末他率先提出了“侵权特别法”ii的概念,并进行了系统研究。侵权特别法实体法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综合平衡原则。侵权特别法程序法的适用原则是:行政管辖与诉讼管辖的分工依单行法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理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应当有统一的理解和掌握;规定有期限的按照特别规定;是否可以提起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单行法的具体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据特别规定。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杨立新教授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持四要件说。即必须具
5、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杨立新教授认为,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性不同于过错,不能被过错吸收。这种学说根植于司法实践,能够确保实用性同时也和我国刑法领域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保持了一致。(二)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杨立新教授离开司法实务部门,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专职教授后提出的最为重要的理论体系之一iii,杨立新教授对于侵权行为类型的总结是全面而深入的,较为突出和有特色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包括如下类
6、型:1、医疗损害责任。所有的医疗过失赔偿责任案件都是同一种侵权行为类型,尽管有不同的表现,但基本上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时,既要考虑过错的因素,又要考虑各种原因的原因力iv。杨立新教授认为,应当采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v表述,在医疗机构告知义务方面,提出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合同义务,体现了法定性和意定性的交融的观点vi,还特别对中医师的告知义务进行了特别研究vii。杨立新教授提出了重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六个方面,第一,统一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第二,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技术
7、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三,确立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即医疗机构违反注意义务即存在医疗过失。第四,确定不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则。第五,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予以适当限制。第六,确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为司法鉴定viii。2、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杨立新教授对媒体侵权研究突出对人格权保护、抗辩事由为的重点,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媒体侵权责任,研究媒体侵权责任抗辩事由ix。3、X络侵权责任。杨立新教授于2005年组织撰写了《电子商务侵权法》一书,
8、系统、全面地将传统民法领域的侵权法制度X络化,明确了X络侵权行为尽管具有各种特殊性,但仍然应该适用侵权法的基本制度和原理。之后对X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问题进行了叙述,对受到“通知—取下”措施损害的侵权X络用户以及其他X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利及“反通知—恢复”规则,也进行详细阐释和说明。4、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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