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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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古代称“祖传秘方”、“家传绝技”、“拿手好戏”等,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在美国,就有几个比较有影响的定义,一是《布莱克法学辞典》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而能使人较其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更有机会获得利益”,二是《美国侵权行为》的解释:“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公式、模型、设计或信息汇编,可以是一个化学配方,一道制作、处理或保存的工序,一个机器或其他设计的模型,或者一个顾客名单,三是1979年8月批准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信息,它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

2、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各种信息,第一,将独立导致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第二,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秘密性”。{1]法国的定义:在法国,商业秘密被定义为:“是制造的各种方法,具有实际的或商业级利益,被用于工业中,并被向公众保密”,“公众无法直接得知,但可获得传授的技术知识。”[2]在德国,商业秘密在《公平竞争法》中被规定为:“应符合不公开,有守秘意愿及正当的守秘利益”,所谓“不公开”,是指仅有限定的人知悉;所谓“守秘意愿”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应有排除外人知悉秘密的意愿,并应有适当的守秘措施;所谓“正当的守秘利益”是指该秘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利益。日本在1990年修改后的《不正

3、当竞争防止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营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而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级公众得知。前南斯拉夫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包括一切现代化的技术和工艺的诀窍,经验和技能,涉及原料规格和加工标准,加工技术和私人所有的程序秘密,质量控制及其他用于工艺和生产的数据”。我国台湾在《营业秘密法》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此外,在《以平交易法》中也下了定义。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4、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拟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有关使用和适用工业技术的制造工艺和知识”,在UZL600型颗粒机图纸304密。[5]2、人员在“跳槽”中带走原企业一些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3、利用联姻等方式窃取技术秘密,如某国一商人与我国一药厂女工结婚,要求移居他国,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某药厂的技术秘密。4、利用联营入股方式获取他厂的商业秘密。5、收买知情者,如广东一乡镇企业用40万元收买某厂两工人掌握的制砖的特殊技术。6、在报纸、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商业秘密。7、个别管理人员违规泄露商业

5、秘密。8、有的为泄私愤故意泄露企业秘密。(四)在认定侵犯秘密行时应注意的问题:1、要正确认定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按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应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首先是指该信息要具有新颖性、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比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要代,取得专利在空间上要求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而且在程度上要求中等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掌握,而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在空间上只要求在国内具有新颖性,在新颖性的程度上只要求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就可算具有新颖性,另外,就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组成部分来说,不要求每一个部分都要有新颖性,即使各个部

6、分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发生质变,就具有新颖性,所以应从整体上看待。2、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关系,反向工程是指通过自己(包括委托他人)解剖秘方、解剖结构、分析经营方法、总结管理经验、从而获取已知技术,经营和管理中心商业秘密,通过这种途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与自行开发研究所取得的一样,与通过盗窃,收买“工业间谋”等侵权行为取得商业秘密情报更应严格区分、3、如何对待关于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后,一般都要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侵权人所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秘密,是否存在的问题,专家鉴定主要是从商业秘密构成的要件上去认定,它是确定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但是专家的鉴定不是

7、认定商业秘密的惟一依据,更不是认定是否侵权的惟一依据,还必须考虑其他关联证据因素,如权利人所花的保密代价,侵权人所花的侵权代价,以及所采取的手段,都可作为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因素,也可以作为认定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的因素。4、如何正确确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问题,一般讲,商业秘密价值高,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承担的责任也就重。尤其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给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请有关人员进行专门评估,对“被的经营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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