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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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颁布时间:2010.12.2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

2、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

3、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大额互助本市城镇职工单位20%1%核定比例(0.2%-2%)0.8%9%1%个人8%0.2%0% 2%3元外埠城镇职工单位20%1%核定比例(0.2%-2%)不参加9%1%个人8%0.2%0%2%3元本市农民工单位  核定比例(0.2%-2%) 1.8%0.2%个人  0% 0%0%外地农民工单位  核定比例(0.2%-2%) 1.8%0.2%个人  0% 0%0%本市农村劳动力单位2

5、0%1%核定比例(0.2%-2%)0.8%9%1%个人8%0%0%0%2%3元外埠农村劳动力单位20%1%核定比例(0.2%-2%)不参加9%1%个人8%0%0%2%3元 公积金单位:12%;个人:12%基数税前确认 基本说明: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

6、、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

7、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9%+1%个人2%+3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其他:(非必须)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12%。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 北京市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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