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税务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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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税务行政法制1.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2.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规定3.掌握税务行政诉讼的主要规定【学习目标】第十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内容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内容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

2、容。第一,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第二,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需要注意,第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对此界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经作了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是尚不构成税收犯罪的行为,如

3、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违法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第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二)税务行政处罚的

4、种类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它将随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增减。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能够独立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

5、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这些税务机关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二)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这一管辖原则有以下几层含义。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只有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其他地方的税务机

6、关则无权实施。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

7、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

8、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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