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规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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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格式合同规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在经济生活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公平地位,其权利易受侵害。本文根据国外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实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出发,尝试提出建立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  :D923.6:A:1007-8207(2013)07-0126-04  收稿日期:2013-04-20  简介:李晓娟(1973),女,黑龙江鸡西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自19世纪出现格式

2、合同以来,随着城市公用事业和商业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如今格式合同已普遍应用于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存在有其必然性,但也有其缺陷,如何管理、控制和干预格式合同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格式合同相对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自由和诚信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研讨。  一、格式合同规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合同条款具有单方预先拟定的性质,因此,

3、条款提供方在合同约定上具有优势地位,而合同另一方只能对该合同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许多学者也把格式合同称为附和合同。  从实践看,格式合同提供方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造成此种现象有以下原因,一方面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消费者经济实力差距巨大和信息不对称所致,另一方面是消费者这一方的合同交涉能力较弱所致。虽然《合同法》在《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强调了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了格式条款

4、提供方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无效格式条款的种类、解释原则等,但仍不全面。如果消费者形成集团,能够以利益共同体的身份与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谈判,交涉能力会大为增强。另外,在立法、司法上进一步强化公权力的干预,通过法律来增强弱势方的交涉能力、平衡双方的利益。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常开展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搜集不平等格式条款,新闻媒体上也时常曝光一些霸王条款或霸王合同。由上可见,为真正实现合同自由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二、格式合同规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国外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实践  格

5、式合同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世界各国对格式条款的公平性有着严格的规定,限制格式合同的使用人利用不公平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英国是最早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立法和监管的国家之一,相关的法规主要有:《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和《1999年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规范》。其中后者是目前英国监管不公平消费者合同条款的主要行政法规。该法第5条指出:一个未经单独协商的合同条款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被视为不公平的:违反良好意愿的要求,造成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该规范以考察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为其核心,并列出了关于不公平合同条款

6、的非穷尽的指示性名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是英国对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采取了以行政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以行政手段矫正普遍性的不公平条款,而司法只是行政手段的后盾和个体救济的途径。为此,英国的公平交易局被赋予了较多的权力,成为行政执法的主导机构和核心协调机构。[1]  欧盟《消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件指令》第3条规定:未经个别协商之合同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造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重大不平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视为不公平条款。其强调消费者需要特别的保护,交易采用格式合同尤其如此。[2]另外,法国法中的强行持续程序,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

7、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思考时间,强制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权衡利弊。[3]德国法最早创制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在1976年通过的《一般交易条款法》,从保护标准合同相对方的角度出发,对标准合同的管制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了相当详细的规定。  台湾地区法规定了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的事先审阅权。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违反前项规定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构成契约之内容。主管机关选择特定行业,参酌定型化契约条款的

8、重要性、涉及事项多寡与复杂程度等确定了公告定型化契约的审阅期间。根据举证规则,就已给消费者审阅格式条款的事实应由企业经营者负举证责任。[4]我国香港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管制免责条款条例》,该条例贯彻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标准,旨在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合同条款、一般告示或特别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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